敬老院公办民营协议书.docx敬老院公办民营协议书
敬老院公办民营协议书
敬老院公办民营协议书
为了进一步提高 镇社会福利中心(一下简称福利中心)
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更好地发挥福利中心现有资源优势, 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加强监督与管理的通知》(社福文【 2005】55 号)精神,甲方现将福利中心租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2012 年 11 月 6 日起至 2053 年 6 月 30 日止,共 41 年。
第二条 福利中心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土地,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乙方无偿使用。
福利中心东侧租用的土地, 在土地租赁协议期内, 按原租赁协议规定,租金由乙方承担。现福利中心西侧租用的乙方的土地即租金
万元及地上物全部作为乙方投资使用。
第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福利中心现有房屋和设备由乙方无偿使
用(附:现有资产清单) ,房屋的修缮维护在协议期内由乙方负责。
协议期内,乙方如对经营用房改、扩建或修缮,需经甲方同意。
本协议签订后, 乙方为扩大经营规模所新增的资产 (包括房屋和
设备等)在协议期满后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本协议签订后,福利中心的经营模式为公办民营。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第 1 年至第 5 年,每年租金为 1 万元;第
6 年至第 10 年,每年租金为 2 万元;从第 11 年起,每年增加 10%,
租金交付方式为每年 1 月份乙方付给甲方当年的租金,且一年一付。
第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指导和政策性管理,督促、检查乙方履行协议。
甲方应按相关政策规定, 定期、足额向乙方拨付福利中心集中供养五保老人的五保供养金, 作为五保老人的生活费用。 甲方安置在福利中心的五保老人要符合《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规定的条件。
甲方对乙方争取的社会赞助及上级扶持资金不截留、 不挪用,全部用于福利中心发展。
第七条 乙方对福利中心享有独立的合法经营权, 对其占用土地和资产享有使用权。
乙方在经营中要主动接受甲方的监督、指导,做到合法经营,积极承担社会福利服务职能, 并提高服务水平, 不断改善五保老人生活和居住环境。
乙方应预备为本镇其他农村五保老人提供福利服务空间, 无条件接收符合五保条件的老人入院,并预留床位。
乙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妥善安置现有工作人员, 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应优先吸纳当地劳动力就业。
乙方对甲方定期拨付的五保供养金要建立专户,确保专款专用。
切实保证老人吃、穿、住、门诊医疗以及殡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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