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文明委[2003]14 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市直机关文明委,市直各部门,中央、省驻济宁各单位:
《济宁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自 1997 年由市文明委颁发以来,对于我市文明单位创建
和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市文明办对其中部分条款作了修订,并
经市文明委全委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济宁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参
照执行。
济宁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3 年 11 月 21 日
济宁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
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
途径,是新时期党的群众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的创新方式,是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大力
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公民素质和生活质量的有力手段。为加强我市文明单位建设和管理,不
断提高文明单位创建水平,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山东省文
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
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群众公认,县(市、区)以上党委、政府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三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全国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
区)级文明单位。文明单位称号是各级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
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创建文明单位工作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
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党政领导要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和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把创建文明单位
工作作为一项重要职责,纳入目标管理,组织干部群众认真开展各种形式的创建文明单位活
动。
第五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
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
社会主义公民,提高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主要任务,坚持贴近实
际、贴近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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