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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院庭长审签裁判文书制度的思考样本.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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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院庭长审签裁判文书制度思考
  [论文提纲]随着司法改革进一步,现行审签制度与法院“三五纲要”提出“健全权责明确、互相配合、高效运转审判管理工作机制”已不相适应,审签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本文通过度析院庭长签发法律文书制度存在缺陷,从而就完善法律文书签发制度提出设想,以期为审判实践提供参照。
  【核心词】 院庭长 裁判文书 审签制度
  院庭长审签裁判文书制度又称裁判文书审签制度,自人民法院建立之初始终随着着法院改革至今,在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中对限制法官恣意妄为、统一裁判成果、保证案件质量曾发挥积极作用。然而,犹如真理也有其相对性同样,随着法制逐渐健全,法官素质日益提高,该制度创立之初司法环境已经变化,制度凸显矛盾被社会广泛诟病,对裁判文书签发制度存、废、改有必要进行思考、探究。全文共4860字。
  一、院、庭长审签裁判文书制度内涵及沿革
  (一)院、庭长裁判文书签发制度内涵
  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由承办案件法官拟制后,须报经关于合议庭审判长、审判庭庭长、分管院长或院长审查、核准并签发,方能作为法院正式判决或裁定制成文书予以发布制度。[1]此制度下,签发人在行使签发权时,可以对文书进行修改,涉及对裁判书中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合用、裁判成果以及文字表述等各方面进行审查,并有权对其以为错误或不当之处进行修改甚至删除、增添内容,或者将其退给文书制作人,令其修改,其实质是对裁判内容变更[2]据此,笔者以为,签发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1、裁判文书非经有关审判庭庭长、院长签发不得正式发布;2、有关庭长、院长在行使裁判文书签发权时对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裁判结论可以在某种限度上进行否认。
  (二)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沿革
  院庭长签发裁判文书制度形成于人民法院建设初期,先后经历了法院建设初期所有法律文书一律经庭长、院长签发高度收权时期、“一五改革”期间高度放权以及“二五改革”多数基层法院审签权回收阶段,通过几次改革,审签制度在基层法院基本回归原点。“审者判,判者审”司法规律被“判而不审,审而不判”行政管理模式所代替。
  审签制度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务界之因此构建审签制度,也是受各种因素影响。一方面国内实行是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制而非法官独立审判制,亦非合议庭独立审判制度,比较强调法院作为一种司法整体审判权力[3].正是由于这种审判制度因素,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审判权不是绝对和孤立,要受到来自法院内部各种制约。裁判文书签发制度便是这种制约之一,也是人民法院作为一种整体而非个别法官(涉及合议庭)对详细案件行使审判权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几千年来,国内封建社会始终沿袭司法与行政合一,行政机关行政长官统领行政权,兼行司法职权。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审判制度,在规模、构造及与其她机关关系等方面有了很大变化,但在内部管理上仍采用行政管理模式,即:院庭长作为不同级别机构领导必要对其所领导机构内审判人员裁判文书负责,为了履行该项职责,其应当拥有相应权力,在“一五”改革纲要基本实行完毕今天,重要体现为裁判文书签发权[4]再次,国内法官整体素质依然差强人意,法官审判能力与司法需求之间还存在着较大差距,案件质量较难保证。加之国内虽建立合议制度,但“合而不议,合而不审”时常浮现,合议庭成员之间互相制约功能远未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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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书犹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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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1-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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