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都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都市规划管理,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都市规划管理工作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保障城乡规划实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某些)、《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六盘水市都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中心城区范畴内各类建设项目规划与实行,均按本规定执行。编制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都市设计、景观规划、建筑总平面图及单体设计,必要符合本规定。
六枝特区和盘县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未明确,按国家关于法律、法规、规范执行。城乡个人建自用房(涉及都市居民建房和农村居民建房)另行规定。
第三条 在市中心城区范畴制定都市规划和实行规划管理采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和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
第四条 都市规划管理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增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尊重和顺应自然,营造“山水林城相融合”都市特色;
(三)合理用地,集约发展,改进生态环境,增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运用;
(四)统筹都市基本功能和服务功能建设,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第二章 都市景观控制
第五条 加强都市景观控制,重点做好重要景观轴线、重要节点、地标性建筑、城乡结合部和都市重要出入口规划设计,突出广场、绿地、河道等公共开放空间功能和特色。应当对下列区域进行都市设计:
(一)都市重要道路、河道两侧,火车站、机场、都市广场周边、客运交通枢纽以及都市重要出入口等重要节点;
(二)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古树名木、重点旅游区及其她重要区域;
(三)市中心城区范畴内,市人民政府规定其她重要区域。
第六条 建设项目色彩应结合六盘水市都市定位,以及六盘水市民族文化及地区文化特色,颜色明度、彩度,应充分考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且符合六盘水市有关专项规划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应充分运用当代环保科技和低碳饰材,使用装饰效果好、材质精美材料。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应符合规划设计条件中建筑限高规定。
以组群布局高层建筑,应结合地形和周边环境,形成富于变化都市天际轮廓线;对都市天际轮廓线有重大影响,其高度和体量必要通过专项论证。
第八条 沿都市重要道路两侧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完整性和持续性。
沿河道两岸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通透性。
沿都市公园和专类公园周边建筑,应当符合都市设计规定,不得影响公园景观。
第三章 都市建设用地
第九条 都市建设用地按《都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原则》(GB50137-)进行分类。建设用地适建范畴按照批准详细规划执行。
第十条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一)规划用地性质及其兼容性;
(二)规划用地面积(分项明确总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市政道路及其她不计入指标计算用地面积);
(三)建筑面积;
(四)容积率;
(五)建筑密度;
(六)建筑限高;
(七)绿地率;
(八)停车位;
(九)市政配套设施规定;
(十)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安全设施规定;
(十一)都市设计规定;
(十二)满足日照、消防、气象等其她都市建设规定;
(十三)建筑退让关系。
第十一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建设地块中各类建筑用地面积比例,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非居住用地不得具备居住功能;
(二)其他性质用地兼容居住用地,其居住建筑面积不得不不大于地上建筑面积80%;
(三)公共设施用地兼容居住用地,其公共设施建筑面积不得不大于地上建筑面积50%。
第十二条 建设用地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居住用地(含居住用地兼容其她用地),或不大于3000平方米非居住用地,或用地形状不规则、与都市道路不相连等因素而不具备单独建设条件用地不得单独建设,应按照有助于都市规划整体实行原则,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对于无法整合零星用地,勉励实行都市绿地、公共活动空间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禁止实行经营性项目。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十三条 在中心城区范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指标,应依照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容积率、建筑密度应按《建筑密度及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一)执行。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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