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机构不良信用减分指标(共46项)
A(共7项)
1. 不如实上报或无端不准时上报年检、信用档案材料;A
2. 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A
3. 未在经营场合和交缴费用地点醒目位置发布按规定应当公示事项;A
4. 随意承诺或承诺不兑现,损害委托人利益;A
5. 未经委托人批准,擅自将经纪业务转委托;A
6. 收取服务报酬不出具发票;A
7. 对主管机关和行业组织行业管理工作,未及时配合;A
B(共13项)
1. 不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诲和行业培训活动;B
2. 提供关联服务,未向委托人阐明服务内容和收费原则,或违背委托人意愿,强制其接受关联服务;B
3. 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信息,违背法律法规及有关文献规定,作引人误解虚假宣传及虚假广告;B
4. 违规参加商业性评比;B
5. 在为房地产开发公司代理过程中,参加或协助房地产开发从事违规行为;B
6. 以不当手段获取房地产经纪信息;B
7. 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房地产经纪人员已受聘于另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依然聘任其在本机构中执业;B
8. 懂得或者应当懂得本机构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过程中存在不良信用行为,不予制止和纠正;B
9. 违规披露、使用或者容许她人使用开展业务过程中知悉委托人或其她当事人有关信息;B
10. 在经纪合同中设立不公平或模糊条款,逃避应当承担责任,侵害委托人权益;B
11. 违背关于规定或行业公约原则乱收费;B
12. 唆使本机构人员从事不良信用行为;B
13. 发布房源信息不全B
C(共17项)
1. 不通过房地产信息系统订立《深圳市二手房预约买卖和居间服务合同》、《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C
2. 聘任或指派未获得或被吊销《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C
3. 为未获得《深圳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经纪业务提供便利;C
4. 接受委托代理转让房地产,未对转让人资格和房源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查验;C
5. 为非本机构人员以本机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提供便利;C
6. 违背规定代收交易当事人支付交易款项;C
7. 以暴力、胁迫、欺骗、贿赂、恶意减少佣金原则等不合法手段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C
8. 拒不执行行业组织做出自律惩戒决定;C
9. 协助或从事一房多卖或一房多租等非法经纪活动;C
10. 在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过程中赚取差价;C
11. 与当事人串通,隐瞒真实交易价格,逃税避税;C
12. 无端挪用、占用或者无端迟延支付客户房地产交易资金;C
13. 仿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备案证书;C
14. 就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交易房地产从事经纪业务;C
15. 持有效《深圳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登记牌》专职房地产经纪人严重不达标C
16. 发布房源信息涉及虚假报价、虚假房产信息C
17. 伪造、变造房源信息编码C
D(共9项)
1.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重要股东或合伙人因执行公司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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