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如下双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正式签署: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乙方(目标企业股东):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
鉴于:
1. 年 月 日,甲、乙双方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依据协议,乙方向甲方转让乙方持有的XX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企业)的 %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
、乙双方需就《股权转让协议》中的未尽事宜进行补充约定。
为此,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补充协议,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目标企业估值
甲、乙双方同意对目标企业估值采取市盈率法计算,协议各方同意对目标企业全面稀释的投资后整体估值,按2017年预测利润的8倍市盈率计算, 2017 年预测税后净利润为人民币 1亿元 ,目标企业全面稀释的投资后整体估值为: 1亿元*8=8亿元 。(预测税后净利润*市盈率倍数)
第二条 投资价格与投资金额
甲方拟投资总额为人民币 1亿元 ,投资完成后,甲方获得目标企业投资后(交割后)股权的 %。投资完成后,目标企业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1亿元 ,甲方投资金额中的 1250 万元计入目标企业注册资本,剩余 8750 万元计入目标企业资本公积金。
第三条 估值调整
%,即人民币9500万元,则目标企业全面稀释的投资后估值保持人民币8亿元不变。甲方投资及所获得的股权比例维持不变。
%,即低于人民币9500万元(不含本数),则目标企业全面稀释的投资后估值应根据以下公式调整:
全面稀释的投资后估值=8倍市盈率*目标企业2017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
此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以其所持有的目标企业股权,或者以货币形式进行补偿。以股权形式补偿的,补偿的股权比例=1亿元÷调整后整体估值-%;以货币形式补偿的,乙方应向甲方补偿的货币金额=1亿元-调整后的估值*%。甲方取得乙方补偿,无需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对价。
第四条 业绩承诺与业绩补偿
、目标企业承诺,目标企业2017年、2018年、2019年的净利润分别达到1亿元、、。
,按照估值调整之约定处理。当2018年、2019年承诺利润未实现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以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业绩补偿:
方式一:乙方应以向目标企业无偿赠与的方式补足目标企业当年的承诺利润;
方式二:乙方增加对目标企业投资,并将投资款全部计入资本公积金项下由全体股东共享,使甲方所持目标企业股权对应的所有者权益与目标企业实现当年承诺利润的效果等同;
方式三:乙方直接向甲方进行补偿,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甲方已投资金额*(1-当年实现利润/当年承诺利润)。
第五条 投资方式
甲方的本次投资为股权投资,以受让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投资款项用途
目标企业应根据经批准的目标企业预算和营业计划将从甲方获得的投资款项用于业务扩张、补充流动资金或投资人认可的其他用途。
第七条 利润分配与留存收益的处置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甲方完成正式投资期间,目标企业不得进行利润分配。目标企业历史上的留存收益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第八条 反稀释条款
(可转换为股权的证券票据),且该等新股的每百分比股权单价(新低价格)低于本投资协议约定的股权的每百分比股权单价,则作为一项全面估值反稀释保护措施,甲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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