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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经济签证管理办法
1. 总则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签证管理工作,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
程签证的结算效率,加强工程签证的管理力度,做到管理有规章,
签认有约束,正常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黄石美尔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及下属项目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或各
项目部所有工程类合同发生的工程经济签证。
由公司及下属各项目子公司或项目部经负责人批准,适用本
管理办法。
3. 定义
. 工程签证:是指按承发 包合同约定,一般由承发包双方代
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
明。在这里特指除设计变更、工期延期、停工窝工索赔(非施工
方原因)引起的经济签证外,所有与施工现场有关的工程经济签
证。
. 工程签证适用条件:
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零星用工、用
料、用机械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临时设施增补项目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原施工单位拒做、漏做、拒维修而需委托第三方施工的项
目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 .
因甲方指令(施工方案、施工工序、施工顺序)改变而造
成的返工工程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合同范围外,金额≤2万的零星工程均以工程签证形式来
体现。
合同范围外,金额>2万的零星工程,该零星工程直接委
托在建单位施工,且计价原则必须遵循委托单位主合同
计价模式的,可以以工程签证形式来体现。
4. 职责
. 公司工程副总经理
、成本的确定、签证合理性等
各方面负总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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