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许可法》的听证主持人制度
丁雪华江阴职业技术学院江苏江阴214405
摘要:行政听证制度作为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大体要素一听 证主持人制度具有丰硕的法律内涵。本文通过度析我国听证主持人制度存在的诸 多问题,为我国听证主持人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些试探。
关键词:行政许可听证 听证主持人 完善
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听证活动的组织工作的调剂和操纵,使听证活动按法定 程序合法完成,并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人员。听证可否顺利进行、程序是不是公正, 在专门大程度上取决于听证主持人。我国《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3款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 人。”该条款明确规定行政许可听证主持人和行政许可审查决定人相分离,遵循 了职能分离原那么,表现了自然公正的程序规那么。
听证主持人回避是操纵其公正性的重要方法。回避在理论上分为有因回避和 无因回避两种。有因回避乂称附理山的回避,是指存在法定理由的情形下,听证 主持人材回避;无因回避乂称强制回避或不附理由的回避,是指不必任何理由, 即可要求听证主持人回避。依照我国《行政许可法》第48条第3款规定:”申请 人、利害关系人以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 避J可见,我国的行政许可听证只规定了有因回避一种情形。
一、听证主持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条文规定了听证主持人制度中的职能分离原那么、回 避原那么等内容,但对听证主持人的法律地位、任职资格、职权等方面却未作出 规定。有部份规章和地址法规在《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上,对任职资格、职权等 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有必然的冲破,但诸多规定仍存在着专门大不同和冲突。 目前,听证主持人制度存在着以下方面的问题:
.人数不统一
关于听证主持人的人数,《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不明确,各规章和地址法规 也呈现出多种规定:有的为了提高行政效率,明确规定由1名听证主持人组织听
证,如《海关行政许可听证方法》第28条规定:“海关行政许可听证明施部门应 当指定1名听证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活动。……二有的为了突出听证活动的准 司法性,要求依照案件的具体情形确信听证主持人的人数,如《湖南省实实施政 许可听证规定》第7条规定:“听证主持人由1或2至3人担任。由2人或3人 担任的,应当确信1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但更多的是与《行政许可法》一样, 没有明确的规定。
.任职资格
听证会是不是有序进行和是不是有质量,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听证主持人的 能力素养。鉴于听证主持人地位的重要性,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的立法老例都对听 证主持人的任职资格作了明确规定,如在美国要想成为行政法官,一样需要具有 两个条件:一是拥有律师资格且有必然行政工作体会;二是通过文官事务委员会 的考试。而我国《行政许可法》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大多数规章和地址法规与《行 政许可法》一样没有相关的规定,只有少部份规章和地址法规对听证主持人的任 职资格作出了规定:有的只是归纳性的规定,如《湖南省实实施政许可听证规定》 第7条规定:”听证主持人应当具有必要的行政治理和法律专业知识有的尽 管对听证主持人应当符合的条件作出具体的列举,但事实上由于条文比较抽象而 缺乏具体的治理规定,如《吉林省行政许可听证明施方法》第8条规定:”听证 主持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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