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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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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试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 颁布单位) 19891126( 颁布时间) 19900101( 实施时间) 19960801( 失效时间)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 14号( 文号) 山西省水利工程水费标准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费的标准第三章水费的计收第四章水费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节约用水、科学用水, 增强水利工程自我维持和更新改造能力, 巩固和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 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水利工程水费核订、计收和管理办法》, 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经过水利工程设施提供的地面水和地下水, 均应实行有偿供水,用水单位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规定缴纳水费。水利工程水费标准, 按工程隶属关系, 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确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水费的计收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用水户应爱护水工程设施,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按规定缴纳水费。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管理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和在国家管理的水源地区自建的提引水工程。第二章水费的标准第五条核定水费标准的原则; (一) 水费标准以供水成本为基础, 根据国家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 对各类用水分别核订。(二)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应包括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费、大修理费、折旧费以及其他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费用。(三) 农业用水的供水成本内, 不包括农民投劳折资部分的固定资产折旧。(四) 工业、乡镇企业和城镇生活用水水费标准, 按供水成本加一定年盈余核订, 年盈余分别按供水投资的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百分之四计算。(五)各地确定的水费计收标准低于供水成本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贴。(六) 各地确定的水费标准, 既要使工农业生产有承受能力, 又不得低于省定最低标准。第六条农业水费标准: (一) 自流灌溉: 粮食、棉花、油料作物用水水费标准每立方米不低于四分。(二) 提水灌溉: 粮食、棉花、油料作物用水水费标准, 应根据不同扬程的供水成本和水源状况确定, 但不得低于自流灌溉最低的水费标准。(三) 其它经济作物用水水费标准, 应高于粮食、棉花、油料作物用水收费标准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第七条工业水费标准: (一) 消耗水每立方米水费标准: 水源紧缺地区不低于二十分, 其他地区不低于十五分。(二) 贯流水每立方米水费标准: 水源紧缺地区不低于四分, 其他地区不低于三分。(三) 循环水每立方米收费标准: 水源紧缺地区不低于三分, 其他地区不低于二分。贯流水和循环水用后返回本供水系统的水质, 必须符合本系统用途所需的国家标准, 水质污染超过国家标准规定的, 全部引水量按消耗水水费标准计收。第八条乡镇企业用水每立方米水费标准: 水源紧缺地区不低于十八分,其他地区不低于十三分。第九条城镇生活用水每立方米水费标准不低于十分。第十条利用水库养殖的水费标准不低于养殖产品年销售总收入的百分之三。供水养殖、种植的,参照经济作物的水费标准收费。第十一条水电站按发电量收费。单独用水发电, 每发一度电收费不低于一分; 结合灌溉和其他用水发电, 每发一度电收费不低于零点六分。第十二条城市绿化、公园、湖泊、体育场馆等公益事业用水, 每立方米水费标准不低于七分。第十三条为农业供水的水利工程, 如从水库提引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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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6-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