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泉水、地热(水)绿色矿山建设规范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矿泉水、地热(水)矿山绿色矿山建设的术语和定义、总则、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的基本要求。
本规围及标高开采,无超层越界开采现象;
--应按照有关规定填报矿业权人开采公示信息,且企业未被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
、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贯穿到矿山的设计、建设和运营的全过程中。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根据本规范建设;生产矿山应根据本标准进行升级改造。
矿山企业应依法履行采矿权人法定义务,依法纳税,依规缴费;矿山建设用地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矿区环境、资源开发方式、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 科技创新与数字化矿山、企业管理与企业形象等方面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相关约束性指标须达到有关要求。
5 矿区环境
基本要求
矿泉水水源地Ⅰ、Ⅱ级防护区边界设置固定标志,Ⅰ级防护区边界距离水源点不少于15米,区内地面全部硬化,不积水,有良好的排水设施,无与取水无关的建筑物,并有专人管理;水源点有符合要求的封闭式取水屋灯;Ⅱ级防护区距取水点30米范围内,无居住区、水坑、厕所、堆放垃圾等;水源地设有监控设备,全天候监控;在水源地周边严禁使用化肥、农药,周边1公里范围内禁止建设可能导致水源地水源水质、水温、水量及地下水水位发生改变的取水工程或企业,在水源地周边2公里范围内不宜设置大型的养殖场或污染企业。
地热水源地Ⅰ、Ⅱ级防护区边界设置固定标志,水源点有符合要求的封闭式取水屋,取水屋设有空气对流口,水源点周边地面全部硬化,不积水,有良好的排水设施;新建矿山Ⅰ级防护区边界距离水源点不少于15米,Ⅱ级防护区距取水点30米范围,两级防护区内原则上无居住区、水坑、坑式厕所、堆放垃圾等;水源地设有监控设备,全天候监控;在水源地周边严禁使用化肥、农药,周边1公里范围内禁止建设可能导致水源地水源水质、水温、水量及地下水水位发生改变的取水工程或企业。
矿区规划建设布局合理,矿区(含职工生活区)地面工程系统及配套基础设施完善,水源地、水厂、温泉场所场地整洁、美观,矿区道路平整规范、交通方便,运行安全。
矿容矿貌
矿区按生产区、办公区、生活区和防护区等功能合理布局分区,各功能区应符合GB 14881、GB 50187的规定带;生产、生活、办公等功能区应有相应的管理制度,运行有序、管理规范。
矿区道路、供水、供电、卫生、消防、环保等配套设施齐全;操作提示牌、简介牌、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图等基本情况介绍的标牌设置齐全,标牌符合GB/T 13306等规定;在需警示安全的区域应设置安全标志,安全标志设置符合GB 14161 的规定。
矿区绿化
矿区绿化应与周边自然环境和景观相协调,厂区内裸露的地面要进行绿化,无较大面积表土裸露;不具备绿化条件的要有临时防护措施,矿区绿化覆盖率应达到可绿化面积的100 %。
进场道路、办公区内部及到生产区道路等,两侧可绿化区域要进行绿化,设置合理的隔离绿化带。
6 资源开发方式
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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