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各方于
2016 年【】月【】日签署《【】(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有限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
本《【】(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各方于
2016 年【】月【】日签署《【】(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经充分协商,就原协议未尽事项,作出本协议中的补充约定。
一、 原协议第十一条补充第四款如下:
4、在【】成功上市或挂牌后出现本第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所述情形时,则自有限合伙人于【】上市时所承诺的锁定期(如有)届满后,有限合伙人须按照本第 十一条第四款约定,于【】书面指定的日期,抛售全部本企业财产份额和/或【】 股份。
抛售本企业财产份额和/或【】股份所得的全部收益,在扣除有限合伙人为持有 本企业财产份额的原始出资额后,按照有限合伙人自【】离职或与【】解除劳动合 同的具体时间,按照如下方式处置: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不满一年(365 天),出现本第十一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所 述情形的,有限合伙人抛售本企业财产份额和/或【】股份所得的全部收益 的 70%归【】所有;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满一年(365 天),但不足两年,出现本第十一条第二款 及第三款所述情形的,有限合伙人抛售本企业财产份额和/或【】股份所得 的全部收益的 50%归【】所有;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满两年(730 天),但不足三年,出现本第十一条第二款 及第三款所述情形的,有限合伙人抛售本企业财产份额和/或【】股份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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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署时间:201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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