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全省性行业性社团评估办法(试行)
2008-3-6 / 阅读430次
第一条为了做好行业性社团评估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和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性行业性社团是指:由同行业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其他经济组织和有关单位自愿组成,依法实行自律管理,主要为本行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社团法人。行业性社团包括行业协会、同业公会、行业商会以及外省的投资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所组建的商会。
第三条省民政厅负责制订行业性社团的评估标准,具体评估工作委托省民间组织服务中心承担。省民政厅组建“全省性行业性社团评估委员会”,负责评估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并对评估机构作出的结论进行审核。“全省性行业性社团评估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代表、社会知名人士和评估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四条评估工作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对行业性社团实施评估不收评估费,但财务审计及公告费用由行业性社团承担。
第六条行业性社团评估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即:5A级、4A级、3A级、2A级、1A级。具体评估标准见湖北省民政厅制订的《行业性社团评估标准(试行)》。评估等级名称为“湖北省+等级+行业性社团”。
第七条凡在省民政厅登记一年以上(即参加过2006年年度检查)的行业性社团均可自愿参加评估。评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已参加过评估的单位,每三年复评一次。复评办法与评估办法相同。
第八条评估工作的程序:
1、省民政厅下发评估通知;
2、凡在评估范围之内、自愿参加评估的单位,参照评估标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自评,填写《行业性社团评估申报书》,并准备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省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组织专业人员成立评估小组进行实地评估。评估结果如与《行业性社团评估申报书》中的社团自评分有较大出入的,应听取被评估单位的陈述和申辩;
4、省民间组织服务中心向评估委员会报告评估情况,并提出建议结论,由评估委员会审核确定;
5、评估委员会将评估结论向社会公示;
6、省民政厅发文确认评估结果并向被评估单位颁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和匾牌。
第九条被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评级:1、整改期间的;2、有违法违规事实的;3、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4、资金筹集或使用严重违规的;5、评估结果达不到1A级标准的。
第十条评估机构采取资料审核、财务审计、现场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省民政厅将对通过评估的单位进行跟踪监督。监督方式采取重点抽查、明查暗访和社会调查以及随机听取服务对象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有证据证明被评估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所评等级或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民政厅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单位,在媒体上公告。被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单位须等待复评时方能重新申请评估。
第十三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单位由省民政厅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牌匾和证书;被取消评估等级的单位由省民政厅收回牌匾和证书。拒不交出原牌匾和证书的,由省民政厅公告作废。
第十四条被评为4A级以上(含4A级)社团在参加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手续
社团评估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