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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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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地税发〔2009〕122号
点击数: 102 最后更新时间:2009-11-05 09:08:12 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规范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结合我局“两个减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市局对2001年印发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或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市局(征管处)。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销税务登记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发票购买证、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第三条  注销税务登记管理由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主管。
第二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类别
第四条  已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生产经营期满解散或未到期被撤销、解散的;
(二)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等,需注销税务登记的;
(三)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
(五)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以下称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
(六)境外企业纳税人在境内承接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的;
(七)需要注销税务登记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  纳税人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一)按规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消登记之日起15日内,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发生迁移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是指纳税人住所变动到厦门行政区域以外的情形。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迁移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厦门市各行政区域之间住所变动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不需注销税务登记,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管户调整办法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34号)的规定进行管户调整。
(四)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
第三章   注销税务登记的办理程序
第六条  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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