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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地产纠纷案”情况的说明
我社诉“四川文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芳公司”)、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省房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及文芳公司诉我社土地纠纷案,即将进入审理程序,现将相关情况2 / 3
关于“房屋、地产纠纷案”情况的说明
我社诉“四川文芳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芳公司”)、四川省房地产开发建设公司”(以下简称“省房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及文芳公司诉我社土地纠纷案,即将进入审理程序,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供参考。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情
2002年,我社向省房公司发放贷款230万元,由文芳公司提供土地抵押担保。贷款期至后,两公司未履行还款及担保义务。后经诉讼、调解,文芳公司将其所有的36套房屋与贷款进行了抵偿,双方产生新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后文芳公司只为我社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未履行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和开通水、电、气、光纤的合同附随义务。2008年初,我社对该宗房产进行了拍卖,竞买人竞得后已支付了全额价款。但由于现房产存在未办土地证及未通水、电、气、光纤等瑕疵,竞买人不能正常使用。为此,竞买人致函我社,要求承担巨额损失赔偿责任。我社多次联系文芳公司要求其履行附随义务,但遭其一再拖延以至拒绝。鉴于协商已不能解决此事,宜尽快采取法律措施予以解决,以减少我社对竞买人不断扩大的损失之赔偿责任。
二、土地纠纷案情
1996年,物资公司欠我社借款案经诉讼判决,以15亩地块抵偿我社。1998年,我社将此地块转让给文芳公司,但因代征地等问题,,文芳公司也未按约付清全部款项。后我社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经两级法院审理未果。1999年,我社又起诉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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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付清价款,对方以土地面积不足为由提起反诉。经终审判决,认定文芳公司应按12.45亩面积支付剩余价款。但此后,文芳公司一直未给付剩余款项,彭州法院又裁定将此地块抵偿给我社。2001年,我社与文芳公司、省房公司又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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