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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渔业船舶检验计费标准
目 录
1.总则
4.14 无线电通讯设备
4.15 防止油类污染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
4.17 防止船舶垃圾污染
4.18 渔捞设备
起重设备
4.20 坞内检验
4.21 艉轴抽出
锅炉
修理检验
6.临时检验及其他
临时检验
公正检验
6.3 展期检验
6.4 免除证书的签发
6.5 船舶使用石油液化气设备安全检验
损坏检验
临时适航性检验
远洋渔船勘验检验
境外检验
渔船设计单位资格认可
渔船修造厂资质等级认可
1.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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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对渔业船舶检验的计费。
1.2 检验费按下列公式计算。
F = N* C* K
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
N——基数(元)
C——系数:由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
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
K——因素:、Ⅰ类航区渔业船舶k值为0.9、Ⅱ、Ⅲ、、。
1.3 渔业船舶检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按本款规定交纳检验费:
渔业船舶图纸和技术文件的审查费在审查完毕收到退审文件前一次付清。
1. 新建渔业船舶检验费分三次交纳:
安放龙骨时交纳30%,船舶下水时交纳30%,检验工作结束交纳40%。
1. 营运船舶检验费在检验完毕领取证书、报告时一次付清;营运船舶异地申请检验的,预交纳50%的检验费。
1. 申请人应在收到检验费帐单15天内,交纳检验费。逾期末交纳者,每日按应交检验费总额的2‰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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