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团财务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社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正确、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
(二)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制定社团经济决策,加强经济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认真执行会计制度,按照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社团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社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社团收入包括:
(一)会费收入,即社团从会员中收取的活动经费;
(二)补助收入,即社团从院财务部门,社团部等取得的非会费收入,包括但不限于
对社团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其中赞助收入,必须单列专
项预算和决
第十四条会费收取的原则:
(一)会费收取的标准必须经过社团部的批准,必须向社团成员对收费后的详细服务
做出说明;
(二)各社团在收取会费结束后的 7 个工作日内,必须将社团管理费上缴社团部统一
管理,不得擅自留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支出是指社团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社团支出包括:
(一)活动支出,社团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会员大
会、表彰奖励会等各种会议费;编辑出版费、设备设施使用费、宣传费、场馆
租金等;
(二)人员经费开支:包括社团工作人员的劳务费、外聘人员的劳务费、交通费支出;
(三)服务成本支出;
(四)其他合理开支。
社团必须按照上述科目编制社团决算,社团决算是社团经费报销冲账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社团举办活动, 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前向社团部提出活动预算申请, 经社团部 ,院团
委批准后,凭批准的社团活动预算,办理预支活动经费手续。
活动经费低于100 元(含 100 元)的, 由各社团先行垫付, 活动结束后凭批
准的活动决算、 有关票据实报实冲; 活动经费高于100 元的, 则先办理借款
手续,待活动结束后凭批准的活动决算、有关票据实报实冲、多退少补。
第十八条 社团经费的冲账原则
(一)未经批准的支出项目,不予冲账;
(二)活动决算一般不得高于预算,超过预算10% 的部分,由活动负责人承担,特
殊情况必须书面说明理由并报社团部批准后方能报销;
(三)必须遵守社团部关于冲账时间、人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社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社团部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
社团的支出违反法律和社团规定的,社团部可以责令其改正。
第五章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社团应严格执行本财务管理规定,对于不执行或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按规 定必须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社团的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社团应定期向社团部社团财务组报告财务工作,社团的年度预决算必须经社团
部批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社团部社团财务组对社团的财务工作,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进行预决算管理;
(二)对社团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社团财务人员进行考核;
(四)对社团违反社团财务纪律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社团经费的结余,一般应该结转下一预算年度继续使用;社团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社团应当建立、健全各种资产的内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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