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doc1 CZCR — 2010 — 27001 郴粮法[2010]48 号关于印发《郴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的通知各县市区粮食局,机关各科室: 《郴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主题词:粮食行政处罚裁量权通知郴州市粮食局办公室 2010 年8月 25 日印发 2 郴州市粮食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试行) 第一章粮食购销与粮食经营台账《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处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予以警告,可以处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 (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三) 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四)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 (五) 接受委托的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未执行国家有关政策的。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购粮食数量 100 吨以下的,并 3 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 可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购粮食数量 100 吨以上 300 吨以下的,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处罚基准: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购粮食数量 300 吨以上 500 吨以下的,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处罚基准: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收购粮食数量超过 500 吨以上的, 并给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造成特别损害的。处罚基准: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罚款, 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欠付 1 个月以下的, 或欠付 2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 可处欠付款同等数额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 1 万元。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欠付 1 个月以上 2 个月以下的, 或欠付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处欠付款同等数额 倍以上 1 倍以下罚款,最 4 高5 万元。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欠付 2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 或欠付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处欠付款同等金额罚款,最高 10 万元,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欠付 3 个月以上的,或欠付 10 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 粮食收购者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在 2 万元以下。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可处欠付款同等数额 倍以下的罚款,最高 1 万元。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在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处欠付款同等数额 倍以上 1 倍以下罚款,最高5 万元。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在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处罚基准:处欠付款同等金额罚款,最高 10 万元,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 5 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在 10 万元以上的。处罚基准: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四) 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 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的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满 2 年不满3 年的, 或在一年内发现 2 次以上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处罚基准: 责令限期改正, 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 可处 100 0 元以下的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满 1 年不满2 年的。或在一年内发现 3 次以上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处罚基准:处 1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满 1年的。或在一年内发现 4 次以上未按规定及时报送粮食经营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处罚基准:处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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