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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75号
?江苏省消防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保持畅通,标准用火用电,消除火灾隐患。
建筑施工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与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消防产品与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新研制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公布前,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省有关部门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并依法备案。
生产消防产品与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生产技术条件与质量保证体系。消防产品与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出厂前应当经检验合格。
建立单位与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查验消防产品与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的合格证明,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实施见证取样检验,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安要求的建筑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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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建筑材料,是指建立工程中使用的材料的统称,包括构造材料、装修材料、装饰材料与专用材料等。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明确负责消防平安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平安人员,保障消防平安工作经费投入,做好消防平安工作。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全面负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与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展检验、检测、维修与保养,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展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单位自身不具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效劳机构对消防设施、器材进展检验、检测、维修与保养。
按照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确保及时发现与正确处置火灾报警。
第十八条 住宅区的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建筑消防设施与消防车通道进展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平安防范效劳;未委托物业效劳企业对住宅区物业进展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平安管理责任,对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建筑消防设施与消防车通道进展维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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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平安责任,并明确统一的机构或者委托物业效劳企业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建筑消防设施与消防车通道进展管理。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圈占或者阻碍他人使用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建筑消防设施与消防车通道。
住宅区以及其他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筑物的消防车通道应当设置标志,加强日常管理,保持畅通。
第十九条 住宅区与其他共用建筑消防设施保修期内的维修等费用,由建立单位承当;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与改造费用,可以纳入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没有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专项维修资金缺乏的,消防设施维修、更新与改造费用由业主按照约定承当,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各自专有局部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当。
共用建筑的建筑消防设施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进展维修、更新或者改造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知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由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维修、更新或者改造,所需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或者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专有局部建筑面积所占比例承当。
第二十条 建筑物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双方的消防平安责任。承租人应当在其使用范围内履行消防平安职责。出租人应当对承租人履行消防平安职责的情况进展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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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外立面装修、装饰、设置广告,应当符合消防平安规定,不得妨害防火、逃生与灭火救援。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协助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建筑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疏散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平安标识,告知维护、使用消防设施、器材以及紧急情况下逃生自救的方法、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属常闭式防火门的应当保持常闭;设置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的,应当保证火灾时能自动关闭。
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与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自救器材与辅助逃生设施。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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