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变迁中的农信社再造与信贷风险再生
——社员冷漠①、信贷配给与农村经济效率损失
张荔/田岗
原载《财贸经济》2006年第2期
【作者简介】张荔,辽宁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110036;
田岗,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硕士研究生,300071。
一、引言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有农信社成功的范例,而中国的农信社却失败了。大凡国外成功的农村信用社,都是一个自下而上的完整的组织体系。这样的制度安排中,农户(以下称社员)具有强烈的自利动机索取和使用农村金融资源,监督并参与金融资源的配置。然而,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表现为鲜明的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以新政治经济学的视角分析,政府是理性而自利的,制度安排中,必然包括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内部人等的利益(马君潞、田岗等,2005),自然而然地出现了内部人控制、外部人干预的局面。同时,制度变迁存在路径依赖,即制度安排及变迁过程中,存在一种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使制度一旦走上某个路径,就会沿着既定的路线不断地自我强化,其结果可能是既定的制度安排进入良性循环,也可能沿着原来的“错误”路径越走越远(农信社的内部人控制、外部人干预的制度安排属于“错误”路径),这样会导致制度被“锁定”在某一无效率的状态中。而突变的发生取决于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诺思,1981、1990;布坎南,1986;奥尔森,1965、1982)。我们认为,如果作为利益集团的社员(农民)对制度安排没有“热情”,那么他们必将表现出冷漠的客观结果。
因此,在我国农信社的再造过程中,根本标准在于它是否能够满足农村金融需求。我国农信社的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在于其制度安排能够保证需求者对金融资源的获得权。本文讨论的问题是,作为利益主体,制度安排中,如果社员的权利被忽视,社员缺乏主动性,对新的制度采取漠视的态度,农信社的再造能够突破原有的内部人控制、外部人干预的局面吗?既然改革要制止、杜绝内部人控制和外部人干预,那么制度安排中,社员的权利是否应该归位?
二、文献综述
农信社改革的有关研究集中在:合作制在中,2001;曾康霖,2001);农信社改革的产权归属问题(谢平,2001;史建平,2004;马忠富,2001等);农信社改革的制度安排(主要是治理模式)问题(陆磊,2003;陈雪飞,2003;官兵,2005);农信社改革制度变迁的绩效评价(周曙东等,2004);农信社不良资产的消化问题(李新章,2005;杨子强,2005)等等。学者们关注的核心在于,何种制度安排(合作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能够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满足农村金融需求,这样的制度重建过程,必然涉及对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不良资产)以及改革的绩效评价。笔者认为,农信社再造的制度安排中不可或缺的是社员所有权归位的制度保障,这突出表现在社员对制度安排的认可并参与(本文定义为关注)。没有社员关注的制度还会诞生新的内部人,也滋长新的外部人干预,这种暂时的、短期的、治标不治本的改革,并不是有效率的制度变迁,仍然依赖于原来的路径。农信社应服务于农村金融需要,当然,笔者并不主张不计成本的政策援助。一个良好的农村金融制度应该是多赢的,于社员有利,于地方有利,于监管部门有利,于中央有利,于经济增长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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