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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暖安装施工合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九条 工期延误
1、对以下缘由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 因甲方缘由引起的工程量改变或设计变更;
(2) 因不行抗力或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状况。
2、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完成其应负责任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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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完工,工期不顺延;因乙方缘由造成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担当,工期不顺延。
第十条 验收
1、材料设备选购 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 小时通知对方,材料设备进场当天双方对材料设备进行验收并签署《材料设备验收单》。
2、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每天 时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填写《工程质量验收单》后,方可进行隐藏施工。
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向甲方供应完整的竣工验收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7 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7 天内赐予认可或提出修改看法。甲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7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 天内不提出修改看法,视为竣工验收已被认可。
第十一条 竣工结算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7 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竣工结算事宜执行建设部第107 号令的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
双方约定按下列第 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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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款按如下方式支付:
(1)合同签订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 %,即 元。
(2)工程开工,单位(每批)工程材料进场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该单位(批)工程(材料)合同价款的 %,即 元。
(3)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 天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95%,即 元。
(4)甲方按施工合同价款 5%留作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交付后2 个采暖期满后28 天内返还乙方(采暖期和是否供暖无关)。 质量保证金利息按
第 种方式执行:
①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②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③不计算利息。
据本合同约定,因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追加的合同价款,应和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补充约定:
2、双方约定工程款按如下方式支付:
第十三条 水电费
双方约定按第 种方式执行:
1、甲方按当地政府规定的工程水电价格和乙方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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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的水电量收取乙方水电费。
2、本工程按水电费 元计,由乙方向甲方交纳。
3、甲方供应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并担当相应的水费和电费。
第十四条 质量保修
1、工程质量保修是指乙方在质量责任期内对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修理;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2、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3、明装的分集水器、混水装置、热记量表、管材管件保修期为2 年;地板采暖系统质量保修期为2 个采暖期;隐藏部分管材的保修期按供应方的承诺执行。
4、竣工验收后,乙方按工程住户数量向甲方供应《地暖运用说明书》。
5、竣工验收后,由于甲方的缘由须要有所变更的,应提前向乙方预约服务时间,变更费用由甲方担当。
6、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 小时内派人修理。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甲方可托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发生紧急抢修事故(如管材管件漏水等),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马上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乙方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责任方担当,因产品本身质量缺陷造成的事故,费用由产品供应方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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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地暖质量保修的其他事宜按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T1165-2009《低温热水地面供暖系统售后服务规范》执行。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 因甲方缘由造成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乙方可以顺延工程竣工日期,每停工、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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