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2)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章程(2)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元。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元。
第十一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__。
其中:现金__元;
机械设备__元;
厂房__元;
土地运用权__元;
工业产权__元;
其它__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人民币__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__。
其中:现金__元;
机械设备__元;
工业产权__元;
其它__元。
第十二条 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 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此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营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营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四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削减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管全部或局部,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置权。
第十六条 合营合同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相同通过后,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董事会确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确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
〔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安排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确定设立分支机构;
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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