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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试行)
、南通市市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基本信用信息指标)
序号
基本信用信息指标
加分值
信息t己录
终评分值
1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初始分为85分。机构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2
8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部门备案的。
3
9
未督促所属执业人员按时完成继续教育。
2
人员
10
从业人员未持证上岗(按人数)。
1
11
房地产经纪机构扣押房地产经纪执业人员的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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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理
格证、水平评价合格证(有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除外)。
12
聘用被列入当前评价周期失信人员名单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经查实的(按人数)。
2
合同管理
13
未按规定期限(五年)保存合同文本。
3
14
未使用行政主管部门推行的合同下范义本,利用格式(自制的)合同对委托方作出不合理、不公正约定,被投诉经查实的。
2
15
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办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2
经纪服务
16
不与交易当事人签订委托居间协议,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引发纠纷的。
5
17
交易未成扣押委托人的房产证或其他资料经查实的(有明确的证件保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除外)。
2
18
允许其他组织或个人以本机构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和网上签约的(备案房地产经纪机构间转委托除外,本条专指代为网签)。按次数记录,每次扣3分。
3
19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出房屋赚取差价。
3
20
组织团购不规范,损害当事人利益被投诉,经查实的。
3
21
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时,未佩戴房地产经纪服务人员信息卡,不实名服务,未向服务对象明示的。
2
22
经纪服务活动未实行“人卡•号”管理经查实的。
2
23
房地产经纪机构因违规收费纠纷投诉经查实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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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2
25
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2
重大失信行为
26
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10
27
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10
28
提供居间服务时吃差价经查实的。
10
29
为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楼盘提供代理服务。
5
30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5
31
协助开发商捂盘惜售、『次性公开房源和销售价格、参与售卖选房号。
5
32
在提供居间服务时,未对服务收费标准明码标价产生纠纷经查实的。
5
33
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5
34
为购房人提供首付贷服务经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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