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保密制度
一、不该本人看到的文件,不能去看;不该本人知道的事项,不得打听。
二、不该说的话坚决不说。凡属尚未正式公开宣布的决定、决议、命令、指示,以及领导同志正在商议但尚未作出决定或虽已作出决定但尚未正式对外公布的事项,不得对外传播。
三、不该记录的机密不记录;对记有机密事项的记录本要象对待机密文件一样,妥为保存,不得随意乱丢。
四、不得在通信中泄密。在通信、打普通电话时,不得涉及或传达机密事件。
五、不泄露自己知悉的党和国家秘密。
六、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秘密文件、资料。
七、不在亲属、亲友、熟人和其他无关人员面前谈论党和国家秘密。
八、不在社交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特殊情况确需携带的,应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九、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秘密文件、资料,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
十、不在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经批准的除外。
十一、不将阅办完毕的秘密文件、资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时按规定清退、归档。
十二、不擅自复制或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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