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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担保快易贷”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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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XX农村商业银行“担保公司担保快易贷”贷款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解决信贷融资过程中的担保难问题,XX 农村商业银行(下称“本行”)利用自身的信贷决策快和与众多 担保机构合作的优势,适时创新信贷业务品种,积极提高对个 人、何等;
调查反担保情况。主要调查反担保人资产情况、经营状 况及代偿能力;
其它需调查的内容。
第十六条 “担保公司担保快易贷”贷款逐笔上报个人贷 款审批中心审批。
第十七条接到支行上报的材料后,个人贷款审批中心要 对资料真实性、齐全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并及时按审批程序完 成审批工作。若不符合贷款条件,通知支行取回授信资料,客 户经理在取回授信资料1个工作日内将原因及时向申请人反馈。
第十八条签订合同
支行与申请人及担保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
申请人已婚的,实行夫妻双方及担保人在两名客户经理 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的面签制度;
申请人未婚,实行由借款人、一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的家庭成员在两名客户经理同时在场的情况下的面签制度;
担保公司与反担保人签订反担保合同必须在客户经理 双人同时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九条 主办客户经理将客户夫妻双方基本信息、贷款 信息、担保人信息等录入信贷外挂系统和信贷综合系统并打印 出账单,并双人采集借款人指纹;
第二十条 贷款资料移交。主办客户经理将出账单、审批 通过且录入信贷综合系统的贷款资料移交给贷款记账员,并做 好交接登记。柜面经办人员按制度规定执行“三查”制度、验 证指纹后办理贷款手续,贷款资金必须转入借款人在本行开立 的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 贷款记账员应于贷款发生当日营业终了后, 将贷款借据第四联交主办客户经理,最迟不得超过次日营业终 了前,并由主办客户经理在交接登记簿上签名接收。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二十二条经办支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支行受 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 控制。
受托支付是指支行根据借款人书面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 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自主支付是指支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 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 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二十三条 “担保公司担保快易贷”贷款资金应当采用 支行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经支行经办客户经理同意后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
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 万元人民币的;
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 的;
贷款资金用于经营周转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四条 采用受托支付的,支行经办客户经理应要求 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填写受托支付委托书授权 支行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
支行主办客户经理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 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 认定记录。
第二十五条贷款记账员要认真审查受托支付委托书上的 姓名、身份证号码、合同号、账号、授托人签名、双人经办客 户经理签字,方可按照会计汇款流程进入下一操作流程。受托 支付委托书随借款借据一并保管。
第二十六条 支行主办客户经理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 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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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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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