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运营分公司
干部考核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的干部考核制度,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分公司领导干部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及职责履行情况,加强对领导果由考核部门提出意见,报党委决定。
第五章考核结果的评定和运用
第十三条领导干部的考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考核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定量考核的分值分配。总分值100分,其中:
(一)
(二)
(三)
思想政治建设满分100分,占总分值20%。
日常工作考评满分100分,占总分值的60%领导及下属评价满分100分,占总分值的20%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为“优秀”。
1、所得分数在90分以上(含90分);
2、领导及下属评价为优秀;
3、测评优秀率为90%以上(含90%)。以上三项条件必须全部满足。
(二)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为“称职”。
1、所得分数在80分—89分(含80分);
2、领导及下属评价为称职;
3、测评优秀率为80%以上(含80%)。以上三项条件有一条未达到“优秀”,仍为“称职”。
(三)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为“基本称职”。
1、所得分数在60分—79分(含60分);
2、领导及下属评价为基本称职;
3、测评优秀率为60%以上(含60%)。以上三项条件有一条未达到“称职”,仍为“基本称职”。
(四)领导干部经考核全部项目达到下列标准者,应评为“不称职”。
1、所得分数在60分以下;2、领导及下属评价为不称职;
3、测评优秀率为60%以下。以上三项条件有一条未达到“基本称职”,仍为“不称职”。第十六条考核结果应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职务升降、奖惩、培训、调整级别和工资等的重要依据。
选拔担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人选,应从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的干部中产生。
第十七条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按有关规定晋升级别或上调工资。
第十八条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党群办公室将对其提出诫勉,限期改进。视具体情况,也可以调整其领导职务。
第十九条领导干部在考核中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应视具体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免去现任领导职务;
(二)责令辞去领导职务;
(三)降职。
领导干部被免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可另行分配适当工作。
第二十条考核意见反馈后,各中心应及时召开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整改措施,并向考核部门报告。同时将有关容在一定围通报。
考核部门应根据考核结果,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一条考核工作结束后,领导干部综合评价材料存人本人档案。
第六章考核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部门,是指分公司党群办公室。党群办公室在党委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考核分公司领导干部。
第二十三条考核组由考核部门组建并派出,对考核部门负责。需要时,考核部门可约请或抽调其他中心的人员,参加考核组的工作。
第二十四条考核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
(二)熟悉或了解组织人事工作;
(三)具有胜任考核工作所需要的政策水平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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