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型城镇化建设对策
摘要:近年来,湖南新型城镇化建设取得新的突破,但在快速进展的城镇化进程中对"人"的重视还不够,必需加快转变城镇化进展方式,深化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一,没有把城镇的进展建立在产业支撑基础上,产城融合度不高,产业布局不合理,产业集聚度不够,产业结构不够优化,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做强城镇的产业基础薄弱。
目前照旧还存在的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土地制度、就业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以及向城市倾斜的财税金融政策等,照旧较为严峻地影响和阻碍着湖南城镇化进展进程,制约着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阻遏城乡一体化进展。
三、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湖南新型城镇化建设对策建议
当前湖南城镇化进展已进入快速进展时期,加快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为最迫切的任务,转变城镇化进展方式,深化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成为最重要的时代要求。
,逐步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着力解决好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
要乐观调整人口迁移政策,关键是逐步放宽城镇落户限制,着力解决已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基本做法是实行总体宽松、差别引导的城镇落户政策,要坚持以中小城市为主要迁入地,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条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放宽长株潭三市间的迁移落户条件。同时要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要由现行的户籍登记逐步过渡到人口登记,依据就业基础、居住年限等条件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为农业转移人口公正有序落户城镇供应阶梯式政策通道。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要坚持存量优先、合理引导增量的原则,对已进城的本地区常住人口落户问题要优先解决,对那些进城时间长、就业力气强、适应城镇产业需求和市场竞争环境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问题要优先解决,形成公正合理的户籍管理政策导向。
5
,使农业转移人口和城镇居民共享城镇进展成果
要依据共享进展理念,推行居住证制度,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基本公共服务供应机制,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向常住人口全掩盖,有效破解城镇内部照旧明显存在的二元结构冲突。要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公正享有受教育的权利,要使农夫工子女能就地就近接受义务教育。要完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提升城镇吸纳就业的力气,稳定和扩大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创业渠道。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掩盖面,使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能全面掩盖到农夫工及随迁家属。要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医疗卫生条件,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纳入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纳入职业病和大病医疗救助范围。要拓宽住房保障渠道,逐步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掩盖范围。
7
,充分调动社会力气,加快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动机制
要加快构建政府主导、成本共担、协同推动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巨大,必需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担当,政府要担当供应城镇公共服务和推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公共成本。企业要担当在本单位工作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成本,依法为他们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农业转移人口要提升融入城市社会力气,担当自己融入城市社会成本,乐观参与和争取享受各类公共服务。二是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参与机制。乐观推动农业转移人口融入单位、融入社区、融入社会,引导他们主动参加党团组织、工会、志愿者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鼓舞他们参与社区公共活动、建设和管理。三是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依据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财政转移支付测算支配要由户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扩展,以常住人口作为财政分成和转移支付的依据,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镇的公共服务力气建设予以较多支持。四是探究农业转移人口"三权"有效实现与进城落户的联动机制。全面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加快完善多种形式的农夫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探究农业转移人口集体收益支配权的有效实现形式,探究建立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支配机制。探究农业转移人口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和再开发利用机制,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8
,促进产城融合,把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建立在供应稳定就业的基础上
要依据资源集约利用、功能集合构建、要素集中配套的要求,着力推动产业与城镇进展同步
新型城镇化建设对策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