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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差异法律文化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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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差异法律文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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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主义与家族主义
金属农具的消逝,文字的消逝,城乡分别,地缘政治代替血缘政治。西方学者认为这四种情形的消逝乃是国家形成最为主要的标志,但是依据这种观点,中国古代国家根本,主见“亲亲”,个人从属于父权,尊长在家庭中对于子女享有最高的权力,此外,尊长同卑幼的这种不公正的等级关系更为国家法律所确认。在家庭外,个人从属于君权,强调个人对于君主的确定听从。违反这种不公正的等级秩序,轻则以“越礼”的罪名进行惩处,重则被国家以“十恶“之名惩处,这种等级礼制秩序已经通过国家的法律和教化深化了每个中国人的骨髓,至今,就算是法治文明进步的今日,这种观念仍主宰着人的潜意识。
3家庭的伦理观念和正义观念
正义是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正义具有多重定义,正义是具有确定的主观性和民族性的,对于同一件事物,有的民族认为此是正义,而另一民族认为此是非正义。所以对于此处所谈的正义是依据西方对于正义所定下的含义来进行的,由于毕竟是法律移植,我们无法依据中国纯粹传统的正义观来进行分析,否则法律移植就成为一句空话而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依据西方的正义观,中国古代的法律是否追求正义?答案当然是确定的。但是也常常通过一些案例看出可以案件的处理完全看不到正义,这是为什么?缘由就在于中国古代的法律不是不讲正义,只是当家庭伦理与正义价值相冲突的时候,中国古代法律更多地选择了家庭伦理,而不是实质正义。《刑案汇览》中曾经记录过这样的一个案件:王荣万盗砍家族林地树木,并且抢夺用于祭祀祖先的胙肉,这些事情都由其同胞弟弟王俊万赔钱了事。后来王荣万的堂弟王贵万将破旧的公众厅堂休整出租,王荣万要求王贵万支付给他租钱,王贵万不同意,王荣万便将王贵万的钱抢走,王贵万将此事告到族内,族人要求王荣万还钱。王荣万钱已用完,便要求王俊万供应担保筹还。王俊万并不同意,并且以他数次滋事,说要将他告官,王荣万听到这些便心生畏惧,企求宽恕,王俊万照旧不同意,并且以言语恐吓他,王荣万情急之下自杀,法司以王荣万之死全由他逼迫所致。照律拟绞,这起案件尊长自尽,实际上并非卑幼所逼,全出意料之外,但因名分攸关,也只能于逼迫尊长致死律上量减一等。依据现在的刑事理论,王俊万不符合现代刑法的任何一项犯罪构成,当然不负任何刑事责任,而按当时的观念,实质的正义让位于家族的伦理,因而对于王俊万处以极为不公正的刑罚。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价值冲突自然不行避开,且表现得特别尖锐。可见,中国古代面临正义与伦理的价值冲突时,更加倾向于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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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自由观念和家族观念
前已论述,西方法治建立的基础乃是个人主义,即法律以保障个人权利与自由为最高目标。而中国古代,法律建立的基础是家族主义,个人从属于家庭,个人脱离家庭不被视为一种罪恶而是被视为一种惩处。人的自由可以体现在自由支配自己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他人的干涉,国家法律保障这种自由不受侵害,而中国古代对于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实行的是一种截然相反的态度,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并非独立。首先从人身上看,父母对于子女的婚姻具有准备权,及所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未经过父母认可的婚姻在国家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男女私奔被称作“淫奔”,这种私定终身不被社会和国家所承认。此外,在离婚方面,法律规定的“七出”之中,父母对于儿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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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麒麟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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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2-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