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下递延所得税的核算
【摘要】2007年实施的会计准则中,对于所得税会计处理的一个重要思想就是引入了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运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增加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概念,强调对期初、期末及发生额理解,对解决所得税核(600-260-68)÷(5×12-2×12-2)×12=176(万元)
可收回金额=132(万元)
2xx9年12月31日应计提减值准备=176-132=44(万元)
计提减值准备后A设备的账面价值=132(万元)
如果判断A设备2xx9年产生暂时性差异就是44万元,那是不正确的,因为该思路并未考虑到2xx9年1月1日存在的减值准备68万元对2xx9年计提折旧的影响,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思路2xx9年的折旧也是存在差异的。所以一定要从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角度出发来计算暂时性差异。
2xx9年1月1日A设备账面价值=600-260-68=272(万元)
计税基础=600-600÷5×2/12-600÷5×2=34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初影响数)=340-272=68(万元)
2xx9年12月31日A设备账面价值=132(万元)
计税基础=600-600÷5×2/12-600÷5×3=22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数)=220-132=88(万元)
因此,2xx9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发生额就为期末数减期初数=88-68=20(万元),而不是44万元。
学习暂时性差异时,一定要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思路,通过对比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差异来计算暂时性差异。在计算应交所得税时,可以采用以下公式: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当期所得税税率=[利润总额±永久性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期初余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末余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期初余额)]×当期所得税税率
二、资产负债表法下税率变动的所得税核算
涉及税率变动的所得税计算,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区分资产与负债;二是区分发生额与余额。
本期递延所得税发生额=期末暂时性差异×新税率 -期初暂时性差异×旧税率
例2:某公司2xx6年末“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的借方余额为72万元(均为固定资产后续计量对所得税的影响),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8%。2xx7年初适用所得税税率改为33%(注意本条件是可预期的)。公司预计会持续盈利,各年能够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
2xx7年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 000万元,计税基础为6 600万元,2xx7年确认因销售商品提供售后服务的预计负债100万元,年末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为100万元,计税基础为0。计算公司2xx7年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收益。
分析:对于固定资产项目:
期初余额=期初暂时性差异×期初税率=(72/18%)×18%=72(万元)
期末余额=期末暂时性差异×期末税率=(6 600-6 000)×33%=198(万元)
因此,固定资产项目本期的递延所得税发生额=期末余额-期初余额=198-72=126(万元)
对于预计负债项目:
期初余额=期初暂时性差异×期初税率=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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