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核签章≠海关审价
高建明 天宇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磷矿石出口的贸易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国家对磷矿石实行出口预核签章管理。2004年,该公司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预核签章的合同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了100余票磷矿石。2005年5月分散贸易风险,招致国外实施反倾销和采取其他贸易壁垒措施,给国家稳定出口市场、扩大出口规模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了维护外贸出口正常秩序,营造公平的贸易环境,防止低价倾销出口商品扰乱国际市场,海关与外经贸主管部门、有关行业组织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加强对出口商品的管理,制订了出口重点管理商品“协调价格”和“预核签章”制度。这一制度实施至今已将近10年。
□ 主要内容
根据《公告》的规定,对列入《出口预核签章商品目录》的出口商品,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的,出口企业到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时,须持经进出口商会签章后的合同,未经签章的出口合同海关不接受申报出口。目前,国家实行预核签章管理的商品共计36种,涉及机电产品、轻工艺品、化工品、医药保健品、土畜产品、纺织品等六大类。一般情况下,各进出口商会根据市场变化、行业特点,组织行业内企业制定出口商品的同行协议价格,又称协调价格,以此作为出口商品的同行最低应售价格。出口企业在报关前,应将出口合同送进出口商会申请办理预核签章,商会主要负责审查出口合同中与价格条款有关的项目。经审核符合协调价格的,商会在《预核签章表》的指定位置加盖预核签章防伪印章、在出口合同的成交价格和数量位置加盖防伪印章后送达出口企业,企业持上述材料到海关申请出口报关。对于未经签章的出口合同,海关不接受申报出口。
预核签章与海关出口审价的关系
上述案例中申请人与某海关纳税争议的核心在于对已经过商会预核签章的出口商品,海关是否不能再进行出口审价,换句话说,符合商会协调价格的出口商品价格是否就等同于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从复议机关对本案作出的裁决来看,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从预核签章这一制度出台的背景及其目的可以看出,由有关进出口商会对一定范围内的出口商品进行预核签章管理,主要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出口秩序,防止出口企业为了短期利益而以压价的方式无序竞争,最终损害国家利益。进出口商会确定的协调价格是同行出口的最低限价,所有纳入预核签章管理的出口商品的出口合同价格(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协调价格,否则将无法通过预核签章的审核,海关也不会接受企业的出口申报。而申报价格如果高于商会协调价格,不论其高出多少,都不受预核签章制度的管理。因此,预核签章仅设定了出口商品的最低销售价格,是对企业低价倾销的限制。
其次,从字面上理解,“预核签章”系指出口商品在海关审价前,先由有关进出口商会按照《出口商品预核签章操作程序》的规定进行预审。既然是预审,那么就表示进出口商会只是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在出口商品向海关申报前,对出口合同中的商品价格进行把关,确认该价格不低于商会协调价格。至于该价格是否真实、是不是出口商品的实际成交价格,法律并没有赋予进出口商会相应的审核监督权。但是,由于这一问题与出口关税的征收、出口退税、外汇管理等息息相关,所以必须由相关部门担负起职责。作为国家的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海关被赋予了审查确定完税价格的权力。
再次,最为关键的一点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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