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集团公司
员工离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范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管理,完善和明确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手续和流程,界定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范围
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及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
第三条定义与分类
1、定义:离职是指员工本人或公司因各方面的原因而产生的一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
2、分类:员工离职分以下五种
:员工以合法的理由终止、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
:公司以合法的理由终止、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员工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不再具备员工应有的条件,取消其在公司员工的资格。
:员工无故连续旷工5日以上,或半年内累计旷工7天以上,视为自动离职。
劳动合同终止:因劳动合同到期,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第四条辞职
1、员工因合法的理由需要离职,到人力资源部领取或在公司OA系统上下载《员工离职申请表》并填写完整,向本部门负责人提出离职申请。
2、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须提前3天,试用期后辞职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
3、辞职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30日内(试用期内员工提交辞职报告后3日内),仍应坚持岗位工作。未经上级领导批准,私自离岗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条辞退
1、用人部门因合法的理由需要辞退员工,到人力资源部领取或在公司OA系统上下载《员工辞退报告表》并填写完整,按批准权限提出员工辞退报告。
2、用人部门辞退试用期内员工须试用期结束前5天提出。
第六条除名
1、员工除名由公司办公会决定,并向公司工会通报。
2、人力资源部于一周内将除名决定送达并通知员工本人。如不能送达和通知员工本人的,将除名决定刊登媒体公告,视为送达并终止劳动关系。
3、被除名的员工,不享受任何离职经济补偿。
第七条自动离职
1、用人部门一旦发现员工出现自动离职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并附考勤资料。
2、员工自动离职的,扣发当月职位工资。
3、经用人部门或人力资源部与员工联系并书面通知要求其回部门上班,员工仍不能回到岗位工作的,自第二个月起停发工资、津补贴和停缴“五险一金”。
4、自动离职员工应自接到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公司将刊登媒体公告终止劳动关系。
5、自动离职员工,不享受任何离职经济补偿。如因自动离职对用人部门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八条劳动合同终止
1、人力资源部于劳动合同到期前4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部门和员工本人。
2、用人部门及员工必须在接到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续约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
3、用人部门与员工有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作出是否续约的决定并通知人力资源部的,按不再续约处理。
4、如双方都有意愿续约的,由人力资源部按《劳动合同法》及公司规章制度办理劳动合同续约手续。
第九条离职面谈
用人部门负责人接到所属员工《员工离职申请表》或《员工辞退报告表》被批准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辞职(辞退)员工进行离职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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