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赢家?
吕爱兵2004年10月14日,中信证券披露了收购广发证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司要约收购广发证券股权未达到51%的预期目标,要约收购因此解除。而10月21日,辽宁成大董事长尚书志与吉林敖东董事长李秀林,参加了广发证券总部举行的座谈谁是赢家?
吕爱兵2004年10月14日,中信证券披露了收购广发证券部分股权的公告,公司要约收购广发证券股权未达到51%的预期目标,要约收购因此解除。而10月21日,辽宁成大董事长尚书志与吉林敖东董事长李秀林,参加了广发证券总部举行的座谈会,并明确表示:“辽宁成大、%的股权,加上吉富公司的持股,已经绝对控股。因此,广发长期稳定发展的问题在股权结构上已经得到根本性的解决。”至此,喧嚣一时的中信广发购并事件,还没进入要约收购阶段,就划上了句号。
广发何以成为目标
实际上,中信证券此次的收购还停留在要约邀请阶段。与主动要约收购相同的是,要约邀请收购对目标公司的要求相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三个有利条件:
条件1:目标公司要约收购定价基础的一致性。
这种定价或者是以证券市场上全流通的目标公司股票价格为基础(如哈啤(0249HK)的要约收购价格),或者是以目标公司的净资产为基础(如中信要约收购广发证券的价格)。但在现有国内上市公司进行要约收购案例中(见表1),由于目标公司存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共存的问题,要约收购定价基础不一致,因此比较难以确定一个统一价格。
条件2:股权性质的一致性。
目标公司股东在面对要约收购的时候,需要比较容易地出售自己的股权。如果目标公司存在股权不一致(如国有股、法人股、B股等),在转让中也会因此产生交易障碍,且各类股东期望值不同,从而导致要约收购的失败。
条件3:目标公司的股权结构应比较分散。
毋庸质疑,如果目标公司中一个股东持股比例达到50%以上,除非其同意转让,否则欲实行要约收购的投资者将无法达到自己的目标。
在中信证券拟对广发证券进行收购以前,广发证券的股权结构就比较分散(见表2),也正是这种股权结构,加上前两种条件也基本符合,才会使其成为要约收购的目标。
夭折的要约邀请
与主动要约收购不同,要约邀请在实施方式上比较灵活,没有具体的操作规范。按《合同法》所述,它只是一项“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而《合同法》并不要求要约邀请应当具备构成要约因素的三个相应的要件,特别是不需要其“内容具体明确”,发出要约邀请后,仍可以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邀请的内容。即使受要约邀请的一方有所回应,也只是构成一个新的要约或要约邀请,而不是一项承诺,更不是一个合同。
收购行为本身属于买卖行为,其核心是订立和履行一个股权转让合同。从法律程序上讲,一个合同成立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要约是一方提出全部的交易条件,承诺则是对前述条件的全部接受。一项要约内容需具体确定,具有不可更改性;且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约束;而要约人不得任意撤回、撤销或者变更要约,其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性。
就本案例而言,中信证券发出“股权收购的要约邀请书”后,只有在广发证券现有股东按照中信证券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送达《出让股权意向书》原件,并明示其按邀请书载明的收购条件出让股权的意向后,才构成一项“要约”,而在中信证券与之签订正式股权转让协议后才构成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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