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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61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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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附近水域
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
发布机关:天津海事局
发布文号:津海通航[2011]176号
发布日期:2011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11年6月1日
时效性:有效
原《天津港临港港区及附近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机关:天津海事局
发布文号:津海法[2006]307号
废止日期:2011年6月1日
时效性:已作废
新《规定》的目的和法律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其附近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改善通航环境,促进航运发展,保障船舶、设施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新《规定》的适用范围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天津港大沽口港区及附近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新《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管中心)、辖区海事处、巡查执法支队等执法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具体实施通航水域秩序管理和现场监督管理。
天津海事公安机构负责大沽口港区及附近通航水域的水上治安管理工作。
新《规定》的变更与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四条主管机关以海事通告或公告的形式对本规定所涉及的通航水域、通航标准、航海保障等安全信息变更情况予以发布。
第二章报告
第五条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向交管中心以规定格式预报船舶动态,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驶离上一港前报告。预报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应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进行更正。
第二章报告
第六条进入本港区域的下列船舶应当提前向交管中心报告航行计划。
(一)所有外国籍船舶;
(二)单船长度大于50米;
(三)拖带长度大于5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15米。
港作船舶应提前24小时,其他船舶应至少提前1小时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交管中心报告作业计划或航行计划。
航行计划如有变更,应提前向交管中心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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