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罪
学生:XXX
概念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权利的行为。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构成
1、犯罪客体
2、客观要件
3、犯罪主体
4、主观要件
1、犯罪客体
他人的生命权。
胎儿?
婴儿?
脑死亡?
尸体?
2、客观要件
<1>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
<2>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
<3>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有因果关系,才能定罪。
铁叉案
2003年5月29日下午,被告人尹甲与几位村民联合脱大麦粒。当为尹丙家脱第二遍麦粒时,尹甲拿起铁叉叉麦草,一下戳在躲在麦草堆里捉迷藏的女孩李某(12岁)的右太阳穴上。尹甲发觉女孩倒地后一声不响,放下铁叉后退几步,为躲避责任而佯装不知。直到尹乙去拿铁叉时才发现女孩,送卫生院抢救,因李某伤势过重并贻误抢救时机,于当晚8时许死亡。
问:被告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必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黑熊案
新南横公路勘探队员甲乙二人行于林中,忽有黑熊现身、扑向某乙。某乙被熊掌击倒在地,状甚危急。某甲虽然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开枪,不仅仅是可能而且是极有可能误中某乙,可是为了救某乙一命,遂决定瞄准黑熊射击。不幸果真射中某乙。某乙于送医途中死亡。
问:某甲主观心态如何?
王志峰案
被告人王志峰在齐齐哈尔打工时认识被害人朱启成,王认为朱比较有钱,遂起意先抢了朱的钱后再买人寿保险骗取保险金。
1999年1月23日王志峰以合伙做生意为名将朱启成骗至其老家内蒙古图里河镇。25日凌晨4时许,王志峰趁朱启成熟睡时,用斧子向其头部猛击数下,致其死亡,并搜走其随身携带的5300余元,后将尸体掩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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