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研究生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根据《复旦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实施办法(暂行)》,学校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向研究生发放生活津贴。为规范研究生生活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规定学制年限内的已注册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不包括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状态的研究生不享受研究生生活津贴。
第二章资助标准
研究生生活津贴标准为:
(一)2014年秋季以前入学的博士研究生,;
(二)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三)硕士研究生,。
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生活津贴标准作出调整。
2014年秋季及以后入学的直博生,在通过资格考试前,享受由学校参照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标准设立的博士候选人生活津贴,;在通过资格考试后,享受博士研究生的生活津贴,即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章发放、管理与监督
研究生生活津贴每年发放10个月,2、8月份不发。每学期第一个月生活津贴在开学注册两周后发放,其余月份生活津贴一般于当
月10日前后发放。新生按国家规定经全面复查合格正式注册后,一般于入学当年的12月份开始发放生活津贴,并补发9、10、11月份生活津贴。
研究生享受生活津贴的年限,原则上不超过其规定学制。博士研究生累计不超过3年,直博生累计不超过5年,硕士研究生累计不超过3年。因撰写优秀学位论文、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等原因延期的博士研究生,经个人申请、导师和院系推荐、研究生院组织评审,可延长博士研究生生活津贴的资助年限,延长资助年限累计不超过1年。延长资助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届博士生人数的10%。
研究生未按时注册且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从其完成注册的下一个月起发放生活津贴,之前的生活津贴不予补发。
研究生发生学籍异动,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不享受生活津贴;
(二)研究生提前毕业、退学、转学或被开除学籍的,自学籍异动生效后的下一个月起不再享受生活津贴;
(三)延迟毕业的研究生,除学校另有规定外,不再享受生活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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