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立案
立案
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决定是否作出一个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立案阶段与立案决定的联系:立案决定是立案阶段的一部分。立案阶段则是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全过程。没有立案阶段的调查研究,审查证据,就难以作出准确的立案决定。没有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立案阶段的工作就没有完成。
立案决定同接受控告、检举不是一回事
立案的特征
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程序和必经程序
立案是国家赋予公安司法机关的专门职权
立案应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职权”原则和“管辖”规定进行
立案应按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和司法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进行
立案的材料来源
被害人的报案和控告
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犯罪人的自首
群众扭送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发现的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
党政机关、信访部门、上级机关及人大交办的案件以及新闻部门披露的与犯罪有关的线索
报案和举报
报案,一般是指被害人、有关单位或个人,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报告的行为。
举报,一般是指被害人以外的个人或单位,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出于公民的义务或者责任心,而主动向司法机关反映犯罪情况的行为。
为举报人保守秘密的具体措施:
受理举报应在固定场所进行专人接谈,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举报信件的收发、拆阅、登记、转办、保管和当面或电话举报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露或遗失举报材料
报案和举报
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
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追查报人,对匿名举报除侦查工作需要外,不准鉴定笔迹。
向举报人核查情况时,应在作好保密工作、不暴露举报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
在宣传报导和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工作中,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
对打击报复的处理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的处理:
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
以各种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不构成犯罪的,应向其所在单位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检察建议,严肃处理。受打击报复的举报人,如果人身、名誉、财产、经济受到损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损失。
错告和诬告
错告:是指在控告或举报中,告发人主观上并没有想陷害某人,但由于感觉器官的原因,或者客观自然条件的影响,使感知的情况发生错误,因而向司法机关提供了不符合或者不完全符合实际情况的材料。必须严格区分诬告和错告。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立案的条件
事实条件:
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
法律条件:
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的程序
立案的程序,是立案活动的顺序和方式、方法等的总称。它具体包括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以及审查后的处理和对立案活动的监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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