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
为进一步促进武汉城市圈多层次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充分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帮助患重大疾病或因病身故的职工及家庭减轻经济负担,缓解家庭生活困难,特制订《武汉城市圈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互助对象
第一条本办法互助对象为武汉城市圈内(含中央和省属)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身体健康且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的在册(在职)职工(以下简称参加人)。
互助范围
第二条参加人在《履约确认书》确认的有效期内首次确诊(指以前从未被医疗机构正式确诊过)患有以下原发性疾病(必须经住院治疗),可向武汉市职工医疗互助办公室(以下简称职工医疗互助办)申请互助待遇:⑴恶性肿瘤;⑵依赖血透、腹透的慢性肾功能衰竭;⑶冠状动脉搭桥及支架植入术;⑷再生障碍性贫血;⑸白血病;⑹重型肝炎;⑺良性脑肿瘤;(8)脑动脉瘤;(9)心脏瓣膜置换术;(10)意外伤害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1)严重烧伤Ⅲ度面积达全身20%以上;(12)急性重症胰腺炎;(13)肾、肝、心、肺、骨髓及联合移植术;(14)主动脉手术;(15)急性脊髓灰质炎引起的截瘫;(16)阿尔兹海默氏症(具体定义见附则)。
互助期限
第三条本医疗互助期限每三年为一周期,于缴纳互助费并交齐符合要求的参加资料的次日零时起到三年互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首次参加时执行90天观察期(如参加人已参加上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并在其互助期满日前或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办理了继续参加本期互助手续的,取消90天观察期)。
参加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采取团体会员制。参加人由所在单位工会(以下简称参加单位)统一组织缴纳互助费,然后由所属地区(系统)工会(以下简称代理单位)到职工医疗互助办统一办理参加手续。职工参加人数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80%,参加单位职工人数少于或等于30人的,须100%参加。
第五条首次参加互助的单位必须提供能正确反映单位上月在册(在职)人员基本情况的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互 助 缴费标准
第六条参加人已参加上一期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并在其互助期满日前或互助期满之日起30天内申请继续参加互助的,本期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80元;首次参加互助的职工,缴纳的互助费为每人每份100元。
互助费应一次性缴纳,每人参加份额最多为3份。
参加单位须根据实际情况,为参加职工选定相同份额参加。
参加人在每个互助期限内只能参加一次,不得重复参加。
重复参加的份额视作无效。
互助责任
第七条参加人在互助有效期内(首次参加的职工于《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90天后至三年互助期满日止,或继续参加的职工于《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至三年互助期满日止),经职工医疗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职工医疗互助办申请领取医疗互助金,每份额10000元。领取互助金后,互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八条首次参加的职工实行慰问金制度。在慰问有效期内(《履约确认书》确认的参加互助之日起30天后90天内),经职工医疗互助办指定的医疗机构首次确诊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其中一种重大疾病,并经住院治疗,可向职工医疗互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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