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稳责任追究制
1、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对象: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具体经办人。
2、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的方式:责令说明情况,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诫免谈话,党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和具体经办人给予通报批评:
(1)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事先不知情,缺乏工作预案和应对措施,致使发生越级访或集体访的;
(2)群众到本单位、本部门集体上访,责任单位领导不出面接待,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法规、政策应当解决的问题不及时协调处理,造成群众越级访或集体访的;
(3)群众发生越级访时责任单位领导在接到通知后行动不迅速,造成上访人员长时间滞留上级机关,缠访、闹访,造成不良影响的;将群众接回后,不及时认真处理,不按期答复群众,导致群众再次进行越级访的;
(4)对应当由领导或责任人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不明确包案领导或不及时认真处理,导致群众越级访的;
(5)对群众反映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信访问题,有关单位或部门领导不配合、不支持、推诿扯皮,导致群众越级访的;
(6)对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立案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查结上报,又不主动报告进展情况,或上报的材料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7)对本单位和部门老上访户的稳定、控制措施不落实,致使上访人员长期进行缠访、闹访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作出检查:
(1)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法规、政策应当解决的问题,因工作失误,处置不当,导致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2)群众集体访或越级访后,责任单位领导不按规定时限赶赴现场做工作,或派出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任,致使上访群众冲击、围堵党政机关,长期滞留,拦截车辆,堵塞交通等影响正常工作秩序的;
(3)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按政策规定给予解释,而是上交矛盾,引发越级访的;
(4)对本部门和本单位发生的重大信访问题,不及时上报妥善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
(5)对群众的无理要求或过高要求,乱开口子,乱表态,作无原则让步,造成工作被动或引发连锁反应的;
(6)对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领导批示交办、立案交办及有关部门转办的重点信访案件,不认真调查处理或查处不力,致使群众到区、市、赴省、进京上访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单位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实行诫免谈话:
(1)对不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关于信访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指示,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无序越级上访较为突出的;
(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无动于衷、敷衍塞责、处理不妥,导致矛盾激化,发生严重的异常信访行为或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
(3)群众到上级集体上访后,对上级的处理意见不落实,造成群众重复到上级或越级到市赴省进京集体上访的;
(4)对当地重大、异常信访问题或老上访户工作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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