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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县旧城改造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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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乾县旧城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乾县旧城改造工作,根据《乾县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乾县县城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乾县旧城改造方式主要是对城中村和企事业单位进行经营性改造。
第三条  经营性旧城改造项目用地应当纳入全县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第四条  鼓励省内外有实力的机构通过竞标开发或者参与开发我县经营性旧城改造项目。
第五条 旧城改造应加强对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的保护,历史标志性建筑及其周围环境的保护应纳入旧城改造的规划和计划。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县旧城改造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制定与修改我县旧城改造规范性文件;
(二)审定我县旧城改造计划和规划(包括旧城改造专项规划和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审定我县旧城改造项目投资方;
(四)其它重大旧城改造事项。
第七条  县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旧城办)负责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宣传落实旧城改造的法规政策;
(二)根据旧城改造工作的需要,制定与旧城改造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报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三)组织编制旧城改造计划和规划报县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审批;
(四)发布旧城改造公告;
(五)对申报经营性旧城改造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上报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六)设立旧城改造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进行监管;
(七)管理全县旧城改造的评估工作;
(八)核查改造范围内的房地产权属情况;
(九)核发《确认旧城改造项目开发主体资格意见书》;
(十)管理与指导城关镇、社区办拆迁补偿与安置的具体工作;
(十一)对旧城改造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十二)为改造项目提供相应的法律、政策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十三)协调与旧城改造工作相关的各部门工作;
(十四)其它旧城改造工作。
第三章  实施步骤
 
第一节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县旧城办根据县城发展与建设要求,结合改造区域的实际情况,在县城总体规划的指导下,负责组织编制旧城改造专项规划,经县旧城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并将生效的专项规划予以公示。专项规划指导旧城改造工作。
第九条  县旧城办根据县城社会经济发展要求、产业发展需求制定旧城改造年度计划,报县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审定。改造计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 改造项目的位置、范围、现状与规划情况;
(二)项目改造的时间安排、业主意愿、投融资计划、拆迁安置方案和改造性质;
(三)有关改造的其它要求。
第十条  列入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由县旧城办组织编制项目改造详细规划,报县住建局审批。
详细规划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改造范围、规划设计条件和城市设计要求;
(二)改造实施顺序和时间安排;
(三)经济分析;
(四)其它要求与建议。
  第二节  投资方的确定和改造资金的监管
 第十一条  经确定的改造项目由县旧城办在改造范围内进行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的位置、范围、占地规模;
(二)项目的改造规划指引及规划设计要求;
(三)其它事项。
第十二条  参与改造的投资方向县旧城办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改造申请书,包括申请改造地区的名称、区位、范围、面积、改造意向。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改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改造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
(五)银行资信证明。
(六)旧城办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县旧城办对投资方的资质、资金能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项目初步规划方案等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四条  在规定时间内,只有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提出申请时,县旧城办可要求其提交2个以上规划设计方案。同时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方时,邀请国土局、住建局、消防、监察等部门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五条  县旧城办经以上程序初步确定项目投资方后,报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涉及重大产业结构调整或因公共利益需要改造的特殊项目,县旧城办初审后,报县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查,并经综合考察后,直接确定投资方。
第十六条  在县旧城改造领导小组审定项目改造投资方后,由县旧城办、投资方、资金监管银行三方签订《乾县旧城改造项目专项资金监管协议书》,在县旧城办设立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监管账户,实施改造项目资金的监管。
第十七条  受监管的改造项目的专项资金由拆迁补偿安置中约定的全部货币补偿金额、全部产权调换评估金额、项目包装费及异地绿化费构成。
项目包装费:每个改造项目按50万元收取;
异地绿化费:每个项目按每亩地2万元收取。
第十八条  县旧城办根据核定的专项资金额度,向投资方发出《关于旧城改造项目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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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8-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