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罪定罪量刑的研究
刑法的修正,每每都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体现出刑法与社会所暴露问题的息息相关性。在2015年,反腐倡廉一直是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贪污罪的量刑进行了修改,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贪污罪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修改了贪污罪定罪量刑的标准;二是对贪污罪从宽处罚进行了完善;三是规定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限制减刑、假释,赋予了法院对本罪限制减刑、假释的决定权,增加了规定可以终身监禁的措施。
一、贪污罪
(一)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行为。
(二)认定。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即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将财务占为己有,不影响贪污即遂的认定。
(三)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贪污罪的处罚在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修订,按贪污数额或者贪污情节重新设置了贪污罪的法定刑,并增设了第三款,第四款(终身监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对刑九后贪污罪的浅析
(一)“固定数额”修改为“概括数额”,同时并列增加“其他情节”修正案删除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具体数额的规定,改为具有弹性的“数额+情节”模式—“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现行的刑法中,以5000元、5万元和10万元的具体数字作为贪污量刑标准。但是由于人民币在中国国内贬值,这一设置显得已“跟不上时代”。且10万元以上,“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的表述“太过模糊”,10年以上到死刑可以拆分的空间很有限。
(二)扩大了贪污罪从宽处罚的范围。刑法修正案(九)第383条第三款规定了贪污罪从宽处罚的条件:“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罚的范围扩大到所有情形,但区分了第一二项和第三项。如何理解和适用该款,仍需要加以明确。
首先,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时间。据本款规定,从宽处罚的情节的时间应当在“提起公诉前”,如果在提起公诉之后形成,则不属于从宽处罚的范围。
其次,对“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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