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
注意:民法与合同法中规定有民事撤销权,破产撤销权也是依民事撤销权的原理产生的,但两者有一定区别:
(1)破产撤销权针对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特殊情况设置,适用范围同民事撤销权有所不同。
(2)民法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而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由管理人统一行使。
(3)民法与合同法上的撤销权,在与破产撤销权不相重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或破产程序结束后适用。
注意: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的合同。
(撤销权为破产法中的四大权利之一)
无效
撤销
情形
(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
(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行使期限
自始无效,主张无效不受期限限制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至破产程序终结2年内
效果
因无效、可撤销行为而取得的债务人财产,“管理人”有权追回;追回后计入债务人财产
【提示1】无效行为认定中,与撤销权适用的情形不同,没有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特定的期限内发生。
【提示2】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两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内”追回的财产,应用于对全体债权人分配。“在此期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
【例题1·多选题】人民法院于2000年9月10日受理某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2月10日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在破产企业清算时,下列选项中,管理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有( )。(2001年,经调整)
,放弃其15万元债权
【答案】ABCD
【例题2·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债务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是( )。(2009年)
【答案】C
【解析】C选项:虚构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为无效行为。AB两项:只有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1年内,才可以撤销。D选项:只有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个月内,才可以撤销。
【例题3·综合题】(2011年综合题摘要)
2011年3月19日,因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出现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人民法院受理了由债权人提出的对甲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其债权债务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以下事实:
(1)2010年1月7日,鉴于与乙公司之间的长期业务合作关系,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一台,。
问:(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答:(1)管理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送复印机的行为。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债务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l年内无偿转让财产的,管理人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甲公司向乙公司赠与复印机的行为距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已超过1年,因此,不能撤销。
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概念
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而由债务人财产负担的债务的总称
范围
、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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