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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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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000年5月19印唐山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0年7月30日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
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绿化应当坚持与城市景观建设相结合,与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及其他按行政建制设置的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建制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教育全体公民增强绿化意识,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它绿化活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城市绿化资金。
    第六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七条  城市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按照规定参加植树和履行其他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唐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市区绿化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的城市绿化规划,经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唐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各种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十条  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交通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统筹科学规划。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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