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意见) 1、发现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如一方或双方患有重度、极重度智力低下、不具有婚姻意识能力的,或重型精神病、在病情发作期有攻击危害行为的,选择“建议不宜结婚”。并由受检者知情签名。 2、发现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或其他重要脏器疾病时,选择“建议不宜生育”。 3、发现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或其他医学上认为应暂缓结婚的重要脏器疾病时,选择“建议暂缓结婚”。对于婚检发现的可能会终生传染的传染病患者或病原体携带者,在出具婚前检查医学意见时,应向受检者说明情况,提出预防、治疗及采取其他医学措施的意见。若受检者坚持结婚,应充分尊重受检双方的意愿,注明“建议采取医学措施,尊重受检者意愿”。 4、未发现影响婚育的异常情况或疾病,选择“未发现医学上不宜结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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