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动物疫情监控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 近年来,在农村,特别是散养农户家庭,他们缺乏相应的动物防疫知识,没有动物防疫意识,对于自己饲养的动物出现的疫病不了解,从而无法治疗,导致动物死亡;而且居住比较分散,难以管理和监控。由于某些重大动物疫病具有传播快、亚型多、易变异的特点,因此,对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最重要、最关键的问题就是及时发现疫情并报告,以便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控制。
[关键词] 农村动物疫情监控体系问题与对策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3)01-0165-01
一、农村动物疫情监控体系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由于农民的知识水平有限,对于动物防疫基本常识不了解,甚至对于动物疫病都不清楚。自己饲养的动物出现了疫病,不知道如何治疗,直至死亡。农民的动物防疫意识淡薄,有可能导致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如果出现了重大动物疫病,后果不堪设想,它会影响到一个村、一个乡、甚至一个地区的畜牧业生产。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五条,对动物饲养场选址、布局、设计、无害化处理、专职防治人员、隔离和消毒设施、防疫制度等动物防疫条件都作了详细规定,但农民家庭散养的除外。《动物防疫法》规定:
“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的计划免疫、预防工作,并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测、监督。”而事实上,农民家庭散养的动物基本没有进行计划免疫。在农村,多数为散养,数量少,每户最多十来只。如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动物不明死亡,损失不大,农民们都不报告,也不请兽医诊治。甚至在部分养殖场里,也曾出现动物批量死亡现象,因数量不是很大,也没有得到诊治和报告。即使假设农民散养动物出现重大动物疫情,被农民个人瞒报,依据《动物防疫法》,也只是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所以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农民散养动物、发现疫情不报告的现象。
《动物防疫法》规定:“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的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必须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这保证了疫情被报告后,疫区动物会被扑杀,受威胁区动物会被强制免疫。农民散养动物已染疫,但未经检查、诊治或报告;部分农民由于卫生意识相对较差,为了减少自身损失,将异常死亡动物直接宰杀供自家食用。还有的农户位于受威胁区,认为接种疫苗后的动物肉尸毒性更强,为了使自己能食用到可口的动物肉品,故意藏匿家养动物,拒绝接种疫苗。这种擅自处理,极有可能导致疫病传染到人,非常危险。
二、加强农村动物疫情监控
现有疫情监控体系过于依赖基层的报告,是一种被动监控。通过严格管理,可以大大增强养殖场、相关企业等报告疫情的及时性与主动性。因此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必须转变观念,变被动为主动,在村一级设立动物防疫协检员,经常到第一线巡视检测,及时发现、报告疫情。动物防疫协检员可以由村级防疫员担任,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部门进行培训、考核和管理。动物防疫协检员通过相应的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实施巡视、检疫。动物防疫协检员应当按照巡视、检疫规程实施巡视、检疫,并及时报告疫情,对检疫结果负责。协检员要相对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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