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点拨三大诉讼法中易混淆的知识点
一、关于调解
(一)民事诉讼中:
1 . 调解是一项基本原则,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必须首先进行调解。(民事诉讼法第8条、第85条,《高法意见》第92条)
(二)刑事诉讼中:
;
;
,不适用调解。(《刑事诉讼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96条、第197条)
(三)行政诉讼中:
,不适用调解;
,可以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67条)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一)民事诉讼中:
;
;
,如专利纠纷案件等。(《民诉法》第19条,《高法意见》第1条、第2条)
(二)刑事诉讼中:
;
、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20条)
(三)行政诉讼中:
、海关处理的案件;
;
、复杂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4条)
三、地域管辖的确定原则
(一)民事诉讼中:
,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为例外规定;
。(《民诉法》第22条至第34条,《高法意见》第6条至第32条)
(二)刑事诉讼中:
,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
,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
。(《刑事诉讼法》第24条、第25条,《高法解释》第5条至第14条)
(三)行政诉讼中:
;
,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行政诉讼法》第17条至第19条)
四、管辖权的转移
(一)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9条)
(二)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六部门规定》第5条)
(三)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行政诉讼法》第23条)
五、审判组织的人数
(一)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是3人以上的单数即可,没有更具体的人数要求。(《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41条)
(二)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除了须是单数外,还要求:对于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议庭审判时应由三人至七人组成;对于第二审案件,合议庭应由三人至五人组成。《刑事诉讼法》第147条)
(三)
名师点拨三大诉讼法中易混淆的知识点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