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招商组发[2011]2号
关于印发
《黄梅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招商行为,加强项目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升项目质效,根据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相关会议精神,特制定《黄梅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办法》,现予以印发。
黄梅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2011年3月16日
主题词:项目管理评审办法
黄梅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3月16日印发
共印25份
黄梅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办法
为提高招商引资质量和效益,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9号)、县委、县政府《关于鼓励投资创业的若干规定》(梅政发[2006]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评审范围
本办法所指投资项目是在我县境内投资且符合并享受梅发[2006]3号文件优惠政策规定的各类投资项目(下同)。此类项目在办理审批、核准和备案等相关手续前,均应通过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
第二条评审机构
由县招商局、园区管委会、发改局、环保局、经信局、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审计局、安监局、消防大队等单位抽调人员,组建“黄梅县招商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对每个入园项目进行评审。如涉及食品和医药化工等行业有相关前置性许可准入的,还需要增加质监、卫生、药监等部门参与,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招商局负责。
第三条评审内容
评审委员会对投资项目的评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进行。评审的依据是企业提交的项目
可研报告或项目投资说明书。评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
(三)是否符合项目所在行业的发展趋势,看项目有无发展潜力;
(四)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园区发展规划,项目选址区域布局是否合理;
(五)生态环境是否得到有效保护,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是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是否达到落户项目需要达到的投资规模、投资强度、税收贡献等相关要求;
(七)评估项目达产后对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拉动作用;
(八)投资商有无资信度。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提供的评审材料
(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
(四)资源利用与能源耗用分析;
(五)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六)项目消防环境影响分析;
(六)项目资金等筹措情况;
(七)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投资说明书参照国家发改委编制并颁发的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编制。
第五条评审实施
(一) 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投资说明书由落户企业或项目招商专班送交招商局。。
(二)项目评审会召开前,招商局将根据项目情况,确定好参加评审的人员,并将评审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投资说明书分送评委会应到会人员,并履行签收手续。到会人员在收到项目的可行性报告或投资说明书后,应根据各自职能和评委会要求,认真审查,并提出明确、具体的书面审查意见。需要到现场勘测的应及时到现场勘测,需要与投资方进一步沟通、衔接的应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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