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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管理办法.doc


文档分类:管理/人力资源 | 页数:约6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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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管理办法(修订)(经2017年7月2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院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防止学术腐败,促进学术繁荣,按照《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院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和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黑龙江省省属高等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黑教科〔2012〕83号)及《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齐齐哈尔工程学院(含院内学术团体、专业公司)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全体师生及进修教师、特聘教授、兼职人员等。第二章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第三条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学术领域中的各种编造、造假、抄袭、剽窃和其他违背科学共同体公认准则的行为,以及滥用和骗取科研资源等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七)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八)违规重复发表研究成果;(九)其他学术不端行为。第三章学术不端行为的受理第四条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我院最高的学术审议机构,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部门学术规范行为,促进学院学术繁荣。学院学术委员会指定科研处为负责部门,受理学术不端举报。第五条对本校及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校内外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学院学术委员会举报。举报的形式分书面举报和口头举报。举报受理地点:学院科研处(图书馆519室),受理电话:0452-617024,受理邮箱156356877@。 第六条学院学术委员会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体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应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第七条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学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主动进行调查处理。第八条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四章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第九条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应本着实事求是、严谨慎重的态度,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当事人的尊严和正当权益,正确把握学术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第十条对涉及本院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按以下程序调查处理:(一)收到涉及本院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材料举报后,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二)进入正式调查的,应当在5个法定工作日内,由学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调查组(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可以邀请同行专家参与调查或者以咨询等方式提供学术判断),秉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独立调查取证。(三)调查组应当在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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