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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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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2〕40号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2年第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二年六月五日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充分发挥民间资金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应对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预防和打击非法集资和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保护民间借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督管理,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维护本地区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鄂尔多斯市委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金融改革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党字〔2010〕10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民间借贷是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市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商贸流通和国防科工等领域。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重组联合和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加强创新和转型升级。探索民间借贷市场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依法保障民间借贷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积极为地方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第三条在本市境内参与民间借贷及其相关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依法设立的机构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暂不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用于生活消费的借贷活动。本办法涉及专用语的含义如下: 民间借贷是放贷人在一定时间内出借一定数量的资金,到期后借款人还本付息的行为。放贷人是指出借资金到期收回本金并收取利息的自然人。借款人是指从放贷人处取得资金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法人或自然人。本金是指放贷人实际贷出的资金款额,利息不得于放贷前在借贷本金中扣除,贷款人提前扣除的利息,不得计入贷款本金数额。利息是放贷人因为出让资金使用权而从借款人处获得超出本金部分的报酬。第四条民间借贷活动的基本原则是:放贷人和借款人之间从事借贷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谨慎入市和风险自担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引导和规范民间借贷有关中介服务组织和个人,在自然人、企业以及其它组织之间开展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引导资金供需双方对接,提高民间资本效率。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设立企业化运营的民间借贷信息网络平台,创建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探索通过信息技术和金融创新推动实现民间借贷市场阳光化、规范化和专业化发展。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探索建立和完善地方金融管理体制,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行为,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监管。各相关部门在全市规范整顿民间借贷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在职责范围内对本地区民间借贷活动实施监督和管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联系工作,建立有关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并发挥规范全市整顿民间借贷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作用。民间借贷监管及处置工作实行借贷当事人属地管理原则,各旗区要进一步加强民间借贷领域的登记备案、信息统计、信用建设、征信管理、支付结算、监测预警、风险防范和事件处置等综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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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zxwziyou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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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