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十三: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合理分摊管理费用——某外商投资公司的税收筹划一、案例背景。公司概况ABC公司为一家外商投资公司,于1997年在中国上海注册成立,并于2004年在深圳经济特区投资了两家子公司。其中,对A公司控股比例为50%,B公司控股比例为100%。二者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和经营,并且发展势头强劲,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和资源优势,拥有先进的技术与专业的技术人才。两个的公司定位皆为:打入国际市场,做大品牌。2004年之后,在该公司的成功策划下,公司产品顺利进入东南亚市场,为公司的国际化战略迈出了第一步。问题提出ABC公司①②50%100%子公司A生产业务子公司B生产业务③市场图1①、②均表示ABC公司对下属公司进行集中管理,包括市场开发,技术革新,人员培训,外界协调,投资及财务规划等③表示子公司A和B进行生产并销售该企业目前的结构关系图如图1所示。为了高效地运作,该公司直接控制下属两家公司A公司和B公司。该公司的职能主要包括市场开发,技术革新,人员培训,外界协调,投资及财务规划等等。在实行集中管理的过程中该公司发生了大量的管理费用。由于该公司除了进行管理工作外,不从事其他营业活动,因此,该公司没有收入可以弥补其发生的大量管理费用,其经营状况一直亏损而其两个子公司由于不承担上述费用,【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企业不得列支向其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其利润很高,相应的所得税税负很重,对于该公司和其两个子公司整体而言,由于收入和费用不配比,造成整体税负的增加。该公司试图寻找合理的费用分配方法将大量的管理费用分配给两个子公司,从而降低税负。二、案例解析。筹划思路与方法1、该公司发生的管理费用可分为以下两种费用: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主要指可以直接确定服务对象的费用,如外部培训费、广告费、差旅费和通讯费等等。间接费用是指无法直接区分服务对象的费用,如技术研究开发费,市场调研费、内部培训费、产品推销费及交际应酬费等等。2、直接费用的处理,只要符合以下两点就可以直接在其子公司列支:(1)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直接服务(当然要符合相应的法律和财会规定,如直接签订合同、直接结算等等)。(2)由外部具体单位直接向子公司提供发票且发票的抬头为对应的子公司。【政策依据: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3、间接费用的处理:我们设计该公司可以通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的方式分配一部分上述间接费用,即该公司按照实际发生的管理和咨询服务费用(可再加一定的利润率)向其子公司收取专项技术服务费。采用这种安排,该公司需要与其子公司签订符合独立企业原则的服务协议,以备税务机关的确认和审查。【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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