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工作目标及计分办法
为贯彻实施《**市质量战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53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考核项目的界定
考核主要从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等领域的质量安全和质量发展两个方面进行,包括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具体考核要点见附件)。
四、考核办法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的,考核结果一律为D级。
五、考核程序
(一)目标提出、确定。每年12月31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下年度质量目标、措施,报市质量兴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质兴办)、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市质兴办汇总各地、各部门意见后,形成年度质量兴市行动计划、质量兴市考核目标和要点,根据市政府年度质量兴市考核目标和要点,制定具体考评办法,报请市政府、市考核办审定下发。
(二)自我评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依据年度质量兴市考核要点及考评细则,结合本地区质量工作的目标、任务和特点,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年度本地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形成自评报告报市质兴办。
(三)实地核查。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和监督核查。
(四)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县(市、区)自评情况、平时掌握情况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质量工作进行全面考核、评分,相关评分经市质兴办汇总后,上报市考核办,结合实地核查情况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五)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对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或质量工作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市政府收紧或暂停对该地各项质量奖励和政策支持的核准及审批。
考核结果为D级的县(市、区)政府,应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市质兴办。整改不到位的,按职责分工由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织实施约谈,必要时由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地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
(一)市质量工作考核由市质兴办牵头,具体负责考核的协调联络和资料汇总工作。考核专班由市委组织部(考核办)牵头,从相关单位抽调专人组成,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二)市质兴办及领导小组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省政府质量工作绩效考核迎检工作,如获省政府考核A级,市政府将对相关部门进行表彰。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行政区域内质量工作进行考核。
附件:
质量工作考核目标及计分标准
考核
内容
序号
考核指标
考核要点
分值
评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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