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省财政投资评审(以下简称“评审”)工作,树立财政投资评审的信誉,保证评审质量,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操作规程》等规定,结合我省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是从事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的行为规范。第三条 各市、州(林区)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开展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和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核查工作时,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人员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评审人员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评审职业道德,坚持严谨、务实、负责的工作态度。第五条 开展评审工作时,评审人员与被评审事项有亲属关系,或评审人员离开被评审事项单位不满两年的,应当回避。第六条 评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一)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财政投资评审的要求和特点;(二)具有经济学、会计学、建筑工程等与评审有关的专业知识;(三)具备调查研究、综合分析的能力;(四)热心评审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第七条 评审人员须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综合评审能力。 第三章 评审准备阶段的控制 第八条 项目评审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组织评审人员开展项目的评审工作。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负责。第九条 项目评审实施前,项目负责人应编制评审方案。评审方案内容一般包括:(一) 被评审单位的名称和被评审项目的基本情况;(二) 评审的依据、内容、方法、要求等;(三)评审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安排;(四)评审人员的专业要求、数量及分工;(五)其他。第十条 项目评审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评审人员集中学习,对评审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难点问题进行讨论,统一评审方法和口径。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一般在实施评审工作前7天,向被评审单位送达评审通知书。内容包括:评审的对象、依据、范围、内容、方式、时间以及被评审单位配合评审工作的具体要求。第十二条 评审机构向被评审单位送达评审通知书时,应一并向被评审单位提供所需评审资料清单。主要包括:(一)项目单位机构设置和财务隶属关系情况;(二)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原始凭证、会计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的会计资料;(三)项目建设的批准文件和有关技术资料;(四)项目建设的管理、财务核算、工程结算等内部控制制度;(五)相关的合同和与工程造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原始记录等;(六)近三年接受政府部门审计、检查的结论;(七)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章 现场评审阶段的控制 第十三条 评审人员的组织。根据项目特点,将评审人员分成若干专业小组,每个小组至少由三名评审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须全面掌握项目评审的进展情况,负责填写评审工作日志、检查和复核各评审人员的工作记录或底稿。第十五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须认真计算、核实有关事项,作好相关记录,并由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后作为档案资料存档。被评审单位或有关人员对出具的评审证据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评审人员应当在评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和日期。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原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可以作为评审证据。第十六条 评审人员在评审过程中要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对已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涉及工程技术、造价和管理方面的资料进行合理性、真实性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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